合同补充协议_补充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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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因购置房产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时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均由买受人承担,以上费用由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统一代收代缴:缴纳费
用按房产局统一收费标准,明细如下,以下税费如有变动,根据税务及有关部门规定按实缴
纳:
契税收费标准:合同总价×4%
如购买第一套房且140㎡以下到房产局开第一套房证明,收费标准:合同总价×2%
房屋维修基金: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0元/㎡
转让手续费:3元/㎡×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登记费:住宅80元/套(如有共有情况另加10元)
测绘费:住宅1.36元/㎡
档案管理费:20元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证件资料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出卖人提
供。如买受人逾期未提供或所提供资料经产权登记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买受人解
除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承诺将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
2、出卖人负责将线路接到户,买受人使用应添置的设施,如闭路电视、电话、天然气等及
需向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的用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责任承担上述费用。(备注:天然气开户费
用为2250元/户,于交房当日由出卖人代收)
3、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未正式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
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在开发商委托管理期间,买受人同意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服务
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价局所定标准执行。
4、至交房之日起,如买受人未能付清房款或按揭贷款尚未到位,则买受人同意交房期限顺
延,即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待房款全部付清或按揭贷款全
部到位之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5、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送达方式为挂号信、特快传递、公告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挂号信、特快传递发出、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后即视同通知已经送达
6、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联系方
式错误引致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7、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
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物权等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