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_车位使用权再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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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编号:地下车位No:_______
出卖人:_______
买受人:_______
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共同协商,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㈠买受人于_____年__月__日购买东城100项目商品房__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号为:_楼__单元__号。本次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东城100”地下停车位__个,车位号为(大写):_____号。
1.2.3.4.车位总额(人名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付款方式:车位款在签订本次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交付日期:___年__月__日。地下车位使用年限说明:买受人购买的仅为所购置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与所购置房屋的使用年限相同(以出卖人和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使用年限到期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5.地下停车位使用要求:
a)地下停车位限高2.2米。
b)地下停车位不得停放用于运输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c)买受人所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只能停放机动车辆,不得搭建 或封闭,不得挪作他用。
6.买受人须接受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
管理及服务,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内容。㈡有关付款、交付、违约等的补充约定:
1.若买受人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停车位款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暂停向买受人转移本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楼书、模型、各种广告均为示意,仅供买受人参考,凡没有书面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本协议中,均不视为出卖人承诺。
㈢买受人应提供确保方面通知可以送达的通讯地址
a)地址:b)邮编:
买受人所提供的以上通讯地址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如因本协议上注明的买受人地址不准确而导致通知不能送达的,买受人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告知义务(以邮局受理凭证或其他告知凭证为依据)。
㈣买受人若有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所约定的行为,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照相关约定予以处理。
㈤本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书面通知是指当面送达、书信送达、传真送达、报纸或电视台通知中的任何形式之一。㈥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㈦本协议一式三份,出卖人执两份、买受人执一份。
出卖人:买受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