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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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

一、选择按揭付款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未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补充协议中均简称为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视为买受人放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将余款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银行在审查过程中要求需另行补充材料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或银行书面通知后10日内提供,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按揭贷款申请最终未获批准或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的,则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或银行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申请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否则自收到该通知的第11日起,视为买受人违约,需赔偿出卖人人民币¥20000.00元,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出卖人同意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将银行不予贷款或贷款不足的房款,按照出卖人同意的方式、日期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在出卖人同意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起,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不同意变更的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出卖人补齐银行不予贷款或贷款不足的房款,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条所述违约责任具体适用合同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4)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或未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以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给出卖人为准)的,出卖人可暂缓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应于通知交房之日起10天内交纳办证及其他所需费用并提供手续,因买受人未交清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及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不能办证,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遇如下原因,出卖人交楼期限可以据实顺延: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改变导致出卖人无法取得验收文件;遇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异常天气、地质状况等自然因数导致商品房的建设工期延长的。

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建筑层数地上15层地下层数为1层。若建筑层数增加,则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层数为准,双方对此给予认可。

四、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以及其他应收取的费用标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办证税费,买受人应于交房前按政府相关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未分摊给业主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会所、地下车库、地下室、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裙楼外立面及屋顶的使用权归出卖人。

六、本项目中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展示模型、宣传资料等所载明的内容,以及样板房的装修、摆设的物品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合同的履行依据。买受人明确知道并同意出卖人对本项目的平面图作局部修改。如有与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为准。

七、合同中买受人地址一栏所填写的地址为书面通知送达地址。如买受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地址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通知仍按合同确定的送达地址寄出,若书面通知寄送不到、丢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卖人按以下的方式之一通知买受人即视为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书面通知义务。

(1)出卖人在《海南日报》公告通知内容,公告刊登之日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

(2)出卖人按合同所确定的买受人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买受人,特快专递发出之日第五天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若特快专递因地址不准确、地址不存在、收件人联系不到、收件人拒签等原因被退回、丢失或被他人签收均不影响书面通知送达的效力。

八、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合同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购房款付到本公司账户后本合同方能生效,收款名:XXXXXX,账号:XXXXX,开户行:光大银行海口南沙支行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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