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39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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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样本)
出卖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买受人:李四
出卖人和买受人就购买房屋所签之《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付款方式为
(1)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提取公积金),若在×年×月×日之前未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重新处置该房屋。
(2)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购房,买受人应出具由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书(公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出卖人办理权证及抵押事宜,同时交纳办证费用×元,待办理完权证及抵押等相关手续后,出卖人将办理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及剩余款项退还买受人(不含利息)。
若买受人未提供委托书并交纳办证费用,则不能采取贷款方式购房,应在×年×月×日之前补齐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重新处置该房屋。在买受人未把房款付清前,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在此期间发生的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发生的一切非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买受人(未)提取公积金×元,若在×年×月×日之前未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重新处置该房屋。
2、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交接”。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为出卖人已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自通知交付之日起,与该商品房有关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保修期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中的规定日期开始计算;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中规定日期至买受人接受房屋期间,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非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期限后的180天之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或发生债务纠纷的,与出卖人无关,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与出卖人无关。
5、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八条。
买受人不得擅自搭建与该商品房相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本协议作为买受人购买 房屋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买受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