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付款补充协议(整理)_关于付款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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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补充协议(按揭付款)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之日一次性代收,银行按揭费用和合同备案手续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收取。
2、买受人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出退房,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房申请之日起60日内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该房屋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出卖人不同意买受人退房的,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3、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买受人应严格遵守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4、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付清首付款后7日内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资料、交纳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逾期15日内,买受人参照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6、由于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银行未能通过或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手续,导致不能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不能办理按揭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更改付款方式手续,双方同意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剩余房款在更改手续完成后15日内付清;若买受人未按期更改付款方式,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7、在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的过程中,如遇银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买受人须无条件接受新的信贷政策,出卖人继续为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8、买受人若未按期向银行还款累计达到2次,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回购义务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参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该房屋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9、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等由双方正式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外,其他任何允诺均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0、为保证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自愿到六盘水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双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