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分栏1_1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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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的通知(如交房通知办证过程中的通知等),出卖人均以《平凉日报》刊登公告为送达时间,电话通知为辅。
二、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上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三、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暂征收标准为1.5%),买受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缴纳,否则,出卖人不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在入住前需按售价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出卖人不再继续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五、买受方接受该商品房时,应向出卖方交付装修保证金,在该商品房交工验收后的两个月之内铺贴完地板砖的,装修保证金按每平米10元收取,否则按5000元收取。严禁买受人改变原建筑结构(包括梁、板、柱、墙)及使用性质,否则后果自负。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改变原水暖电等设备管线,自行处理装修垃圾;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造成自身及他人房屋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损失大小赔偿。赔偿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长退短补;如经核实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立即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为保护楼屋面,任何人不得随意上楼屋面,需要架设太阳能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架设,住户不能擅自架设太阳能。每幢楼由一家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确保屋顶并缴纳押金后方可架设,费用另行计算。
七、若买受人在中途变卖自己的商品房,或者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因出卖人已向主管部门登记而无法受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改变,并承担相关责任,只有买受人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过产手续,出卖人方可认可,并提供物业服务。
八、房屋交工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物业管理,买受人必须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未入住(含未领取钥匙的)同样承担物业费。
九、小区的地下车库、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出卖人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的通知(如交房通知办证过程中的通知等),出卖人均以《平凉日报》刊登公告为送达时间,电话通知为辅。
二、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上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三、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暂征收标准为1.5%),买受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缴纳,否则,出卖人不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在入住前需按售价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出卖人不再继续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五、买受方接受该商品房时,应向出卖方交付装修保证金,在该商品房交工验收后的两个月之内铺贴完地板砖的,装修保证金按每平米10元收取,否则按5000元收取。严禁买受人改变原建筑结构(包括梁、板、柱、墙)及使用性质,否则后果自负。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改变原水暖电等设备管线,自行处理装修垃圾;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造成自身及他人房屋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损失大小赔偿。赔偿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长退短补;如经核实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立即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为保护楼屋面,任何人不得随意上楼屋面,需要架设太阳能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架设,住户不能擅自架设太阳能。每幢楼由一家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确保屋顶并缴纳押金后方可架设,费用另行计算。
七、若买受人在中途变卖自己的商品房,或者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因出卖人已向主管部门登记而无法受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改变,并承担相关责任,只有买受人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过产手续,出卖人方可认可,并提供物业服务。
八、房屋交工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物业管理,买受人必须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未入住(含未领取钥匙的)同样承担物业费。
九、小区的地下车库、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出卖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