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协议1_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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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XX
乙方:XXXXXXXXXX
系受害人 XXX 之XXX(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XX处理XXXX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甲方单位员工 XXXX,因工作原因于 2012 年6月3 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XXX
母亲:XXX
妻子:XXX年龄:51周岁出生日期:1962年10月7日职业 务农家庭住址:XX1XX
子女:姓名 XXX年龄:27周岁出生日期:1986年6月11日职业 工人家庭住址:XXXXX
为妥善处理 XXXXXX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
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代付乙方丧葬补助金: XXX 元;(6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甲方一次性代付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XXX元;(根据2010
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三、甲方一次性代付死亡补助金 XXX 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XXX工伤死亡赔偿款,由XXXX赔偿,XX有限公司代为
支付。
五、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现金打卡(XXX)
付款时间:XXXX
六、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
争议,概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不得再针
对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
悔,此事件到此完全终结。
甲方:(盖印)乙方:
见证人1:电话:
见证人2: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
1、赔偿法律依据
赔偿法律依据
依据: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2010年重庆市建筑行业月职均工资2334.5X6个月=140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孩子(19岁—6岁)年X12个月X5500元月工资X0.3系数=237600元;老人是5年X12个月x2人X5500元月工资X0.3系数=198000元,合计:435600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0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X20年=382180元
4、以上合计: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140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35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8317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