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协议书(精选6篇)_器官捐赠协议书

2021-09-01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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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器官捐献流程

器官捐献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困难救助等8个重要环节。

1.捐献登记:您可以自己或通过器官捐献协调员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书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表达器官捐献意愿,并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同意,我们会将您的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为您保密。

2.捐献评估: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核实潜在捐献者是否存在影响捐献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向家属确认捐献的意向以及评价潜在捐献者是否有影响捐献的医学禁忌症及是否处于待捐状态等。

3.确认捐献:已办理捐献登记,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在捐献状态时,由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器官捐献。

4.器官获取:已办理确认捐献登记的患者,经所在医院确认已经死亡后,器官捐献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只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

5.器官分配: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器官捐献、分配的过程进行见证,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6.遗体处理: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遗体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医院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7缅怀纪念: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规划建立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等,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

8.困难救助: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进行困难救助。由家属提出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第2篇:器官捐献倡议书

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器官移植被列入二十世纪人类医学三大进步之一,其宗旨是为一些器官丧失功能的人提供置换的可能,使他们恢复健康,或者为我国医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服务。志愿捐献器官给他人,是造福人类,有利于后代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1997年2月19日,世界伟人邓小平身后捐献了角膜与遗体,感动了华夏儿女。

来自卫生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1万余例,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当整体生命不可挽回时,让我们的部分生命借助现代医学用另一种方式延续,将生命的句号改写成其他人生命的省略号,这将是多么具有社会公德的义举。

挽救生命比什么都重要。只要我们献出一点爱,生命就会因你而精彩。过去我们可能曾得到过别人的帮助,现在只要拿出一点勇气,就有可能会延续一个人的生命,挽救一个几乎破碎的家庭。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协力,甘于奉献,让红十字会所提倡的“捐献器官、永续生命”的精神永远发扬光大,最后我们向全市市民发出倡议:

让我们献出一份大爱,投身到身后捐献器官的活动中来,奉献生命的礼物,让众多的患者同胞重获新生,重见光明,让世界变成更好的人间。实现我们“身前多奉献、身后再捐献、要留爱心在人间”的诺言。篇2: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行业,她与人们的健康、幸福、生命息息相关。医学教育是培养合格健康卫士的摇篮,熟知、研究人体结构是每一位医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连人体 结构都不搞懂得医生给您诊疗您能心安吗?

我国是有13亿人口的大国,每年生老病死循环不息,仅因车 祸而失去生命的每年就在10万人以上,我国的人体解剖教学资 源不可谓不丰富,但实际情况呢?

据山东省红十字会统计,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山东省共 有3348人报名遗体捐献,但其中仅有381人实现了遗体捐献,遗 体资源非常缺乏,远远无法满足教学需求。

理想的教学效果是每4名学生解剖一具遗体,但由于解剖教学 遗体严重不足,有的学校20名甚至40名学生才能分到一具解剖 遗体,有的学校因遗体严重不足,甚至已取消遗体解剖内容,仅 让学生看看已经解剖好的标本、录像及图片,读书5年无缘解剖 一具遗体。而在美国,一个医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配备四五具遗体进行实践!而我们却无奈的,眼睁睁的看着无数宝贵的遗体、器官资源化 为灰烬,随风而去!您不觉得惋惜?您不觉得该干点什么吗? 为了你,为了他(她),为了子孙,更为了我们自己,行动起 来吧!勇敢的破除千年以来人死“入土为安”的风俗,打破封建迷 信的紧箍咒,树立唯物主义的生死观,移风易俗,以“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境界,为医学“献身”,实行文明“医葬”,给予 他人生的希望!来吧,加入到志愿遗体器官捐献的行列中来吧!篇3:捐献物资的倡议书 捐献物资的倡议书

——捐赠一件冬衣,温暖一颗心灵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以及社会爱心人士:

你们好!乐善好施、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互帮助、患难扶持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它既体现了人类最高尚的品质、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情操,又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当你收到这封轻盈的倡议书时,也收到了我们殷切而厚实的期盼。你是否知道在偏远贫困的山区,孩子们在冬天就是这样,他们需要一件能温暖他们幼小身体乃至心灵的冬衣。这种爱会传递到千里之外的西部—西藏类乌齐,让孩子们在冬日的清晨能感受到暖阳的温暖,这种温暖就来自于大家的心灵的给予。同时,在这里有一群渴求知识的孩子,虽然他们热爱学习,但是受气候环境的影响他们无法用心学习,他们没有舒适的课桌椅,只有破旧的黑板和残缺的粉笔;他们的本子用了正面用反面,他们的铅笔短到无法握起;他们依然热爱学习,满怀理想,一支铅笔,一个精美的文具盒,一件旧衣服,一床旧被褥,一条旧裤子??也许只是你们家压在箱底的负累,但对于贫困山区的农牧民来说,却能为他们营造出一份温情。

为了度过一个温暖而美好的冬天,为了表达我们的一份爱心,面向全体师生开展主题为“为贫困山区学生和农牧民捐赠爱心”的物品捐赠活动。此次活动旨在教育队员们要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灵去帮助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生活困难的学生和农牧民,给他们带去温暖与祝福。同时也要好好珍惜自己的幸福生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将来以一颗感恩的心来回报自己的父母和社会。

人行其善,物尽其用,让不用的旧衣物可以继续发挥它们的使用价值,我们共同携手,用我们的爱温暖远方的他们!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发出倡议,让我们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热情,让这个社会充满爱心!捐赠事项如下:

1、捐赠对象:贫困山区中小学生以及农牧民

2、所捐赠衣物尽量无破损,内衣请勿捐赠。外衣裤、毛衣、大衣等均可捐赠。(衣物最好是完好无破损、需消毒、洗干净)

3、所捐赠文具(如:铅笔、彩笔、文具袋、橡皮塞等),应干净、整洁,无破损、残缺和污渍。

4、物流费:因为我们是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所有的活动费用全部来自爱心人士的捐赠,请大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奉献一点物资运输费,积少成多,聚沙成塔。

5、捐赠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类乌齐县文化局

6、联系方式:***(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尤海)

7、本次捐赠活动系自愿。

同学们,或许你捐出的一件衣服,不足以让一户贫苦人家,摆脱贫困的艰辛与无奈,但它是你弥足珍贵的爱心!慷慨地伸出你的援助之手,让西部冬日的阳光分外温暖。

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西藏类乌齐县文化局志愿者:尤海 2014年12月2日

第3篇: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今年以来,从歌手姚贝娜捐献眼角膜,到清明节四川男子脑死亡捐献器官至少救活7人,器官捐献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器官捐献现状究竟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记者赴京、沪、鄂、赣、粤等省市调查,试图解开器官捐献之惑。

能做移植手术的医院都有人排队等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被誉为“献上生命的礼物”。如此“贵重礼物”挽救他人生命,成就的感人故事不少。然而,仍有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不久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移植中心2名病人,就因等不到合适的肝源离世。

我国是世界第二器官移植大国,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率较低。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北京、江苏、湖北、上海等地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认为,器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禁用死囚器官,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说,过去“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

然而,等待器官救命的患者的痛苦、绝望又让人刻骨铭心。记者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大医院采访了解到,凡是有资格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几乎都有人在排队等待器官救命。遗憾的是,有部分患者在等待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我们病房内几十个病人仍在苦苦等待合适肺源。”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委员、无锡市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去年底发的这条微博引起广泛关注。

国内较早开展肺移植的中日友好医院,“已经4年没做过肺移植手术了,就是找不到供体”。中日友好医院大外科及胸外科主任刘德若说。

作为器官移植的专家,刘德若、陈静瑜等太了解器官稀缺带给病人的痛苦了。“由于供体太少,一个受体从决定可以接受肺移植开始,通常需要等待1.5至3年时间才能如愿,很多患者就在等待中死亡。”陈静瑜说。

30万适移者仅1万多获移植 我国器官捐献事业,除了规范禁用死囚器官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较流行的说法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器官衰竭患者,有30万适合器官移植方式治疗,每年仅有1万多人能得到器官移植的救治。

黄洁夫对此有不同看法:“无法进行移植不都是因为缺少供体,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经济原因放弃手术。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是,我国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只有几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只有169家。”

不过,记者在医疗机构采访时,众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认为,在医患矛盾突出、官办慈善机构又陷入信任泥沼的当下,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影响下,捐献者义举得不到应有肯定。

江西省大余县一位农民捐献罹患肾衰竭去世的3岁儿子眼角膜,事后许多村民指责他“拿儿子的身体卖钱”。“免费捐器官,换个器官却要花几十万”等,人们的这些认识,与对器官捐献政策不了解和器官分配不够透明、公开有关。

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2012年在武汉和广州进行民意调查,40%以上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会捐器官。“他们不知道这个器官捐献是不是公平公正的。”黄洁夫说,这可能是原因之一。

黄洁夫说,我国自开始自愿捐献器官以来,至今年1月31日,全国实现公民逝世后捐献案例3326例,仅2014年实现近1700例,超过之前历年总和。“这表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的局面已经打破。”

“器官捐献率低,落后的不是传统观念,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把管理体制搞好,公民捐献意愿就会提高。”黄洁夫说,“公开、透明、可溯源的器官分配体系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研发并启用了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和监控人为干预。公众的期待是,让这些措施能够实实在在地执行下去。

签了捐献协议,医院会不会不积极救治 如何认定患者死亡,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关键问题之一。患者依然担心,“会不会我签署了捐献器官的协议后,医院就不会积极救治我了。”

黄洁夫说,结合我国传统文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以心死亡为法律依据,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断3类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此标准由神经科与重症监护医生等经过严格训练后判定。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界专家指出,“心死亡”“脑死亡”和“心脑双死亡”三者并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三者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参与过多次器官移植手术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一位专家表示,假如死者家属质疑医生因摘取器官而抢救不力,医生将百口莫辩。

多位器官移植专家共同建议,国家层面虽然出台了死亡认定技术规范,但希望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从制度上明确捐献者、医务人员和受捐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制度设计面临的几个问题 当医生发现一个潜在器官捐献者时,他应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指定的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负责与家属沟通、抚慰、处理法律方面问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则负责与医生沟通,进行医疗专业评估。

现在全国在册的器官捐献协调员仅547位,其中169位是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其余为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相比于我国的器官捐献发展趋势和需求,这个数量远远不够。”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普说,在禁用死囚器官,完全依靠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当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我国对捐献者的身后事没有配套优惠措施。记者采访时,有人表示,一个人捐献了自己的器官,救了另外一条甚至数条生命,在他的身后事上,比如火化、殡葬费等方面却得不到任何抚恤,会令捐献者寒心。

再就是医疗费用问题。2014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处理的捐献案例1699个,挽救了3400多人。“这些捐献者往往面临大量的医疗债务,1200多人需要这方面的救助。去年国家大约拨付了84万元,远远不够。”高新普说。

针对上述问题,高新普说,我国正在对660名协调员进行培训,通过了资格认定考试,即将上岗。

黄洁夫等专家特别指出,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绝不等于器官“买卖”或“交易”。要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

一些器官捐献者的家属表示,希望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进行人道抚恤或困难救助,并协同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建立纪念墓地、纪念林、纪念碑或纪念网站,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器官移植是治疗各类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有效手段,被誉为“医学皇冠上的明珠”。1960年,我国内地进行了首例临床肾移植。对捐出器官的人来说,无疑是给患者献上了“生命的礼物”。

湖南岳阳一位器官捐献者的妻子说:“丈夫因车祸死亡后,我选择将他的肾脏等器官捐献出来,挽救他人的生命,也让丈夫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以延续。”

“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队伍中,让更多患者受益。”陈静瑜说。?笪(新华)

第4篇: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器官移植被列入二十世纪人类医学三大进步之一,其宗旨是为一些器官丧失功能的人提供置换的可能,使他们恢复健康,或者为我国医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服务。志愿捐献器官给他人,是造福人类,有利于后代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1997年2月19日,世界伟人邓小平身后捐献了角膜与遗体,感动了华夏儿女。

来自卫生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1万余例,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当整体生命不可挽回时,让我们的部分生命借助现代医学用另一种方式延续,将生命的句号改写成其他人生命的省略号,这将是多么具有社会公德的义举。

挽救生命比什么都重要。只要我们献出一点爱,生命就会因你而精彩。过去我们可能曾得到过别人的帮助,现在只要拿出一点勇气,就有可能会延续一个人的生命,挽救一个几乎破碎的家庭。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协力,甘于奉献,让红十字会所提倡的“捐献器官、永续生命”的精神永远发扬光大,最后我们向全市市民发出倡议:

让我们献出一份大爱,投身到身后捐献器官的活动中来,奉献生命的礼物,让众多的患者同胞重获新生,重见光明,让世界变成更好的人间。实现我们“身前多奉献、身后再捐献、要留爱心在人间”的诺言。

第5篇:“器官捐献”调查报告

对论文的分析及汇总情况

一、概念

1、器官捐献:是指公民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赠与他人的行为。

2、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

附:①器官捐赠合同可以被分为三种:其一是人体器官捐赠合同,其二是动物器

官捐赠合同,其三是人工器官捐赠合同。

②人体器官捐赠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动物器官捐赠

合同与人工器官捐赠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③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具有很强的论理性、无偿性、可撤销性。

3、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是指制定和运用有效的器官捐献制度政策,和器官捐献立法,保障捐献者的利益,补偿捐献者的损失,来刺激和促进自愿的器官捐献事业链条的形成,遏制非法的黑市器官交易。

附:器官捐献在进行的过程中会有很多高额的费用,包括检查费、住院费、旅费、住宿费等。而纯粹的无偿捐献也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应该给予捐献者一定的补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等额的高额补偿机制”,这种机制是和有偿捐献有区别的。在费用的补偿上可以因情况而定,但是对于捐献者来说,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也是手术后需要关注的部分,所以高额补偿包括供体的所有损失,除了手术费、误工、医疗和康复费用外还包括供体身体完整性受损的补偿、因器官分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以及认知不协调产生的心理异常或心理障碍等的损害、器官储备功能丧失的损失等。如果不重视这些补偿,那么对于器官捐献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数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申卫星,在“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中提供到的数据如下:

1、我国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就更为突出:2000年的统计数据即显示,当时我国有200万到300万由于角膜病而致盲的人,但是由于角膜捐献者太少,所以他们当中仅不到5000人成为幸运者;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仅能提供4000~5000例肾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等待骨髓移植,但全国骨髓库的资料仅3万份;当时我国约有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绝大部分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

2、2002年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为0.7%;占我国残废人总数15%的约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只有1000多例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三、方法

1、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问卷,调查表由课题组成员根据研究目的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报道自行设计,并经预示后加以修正。内容除个人一般特征外,主要包括有关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知识的了解情况、了解途径及对身后捐献器官所持态度。

2、统计分析方法:问卷收回后,有课题组成员进行分类整理和计算,并进行统计推断和统计分析。

四、对论文提供方向的事实及观点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明文法规。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

2、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最成熟、最完善的地点是深圳市,深圳市颁布了《移植用人体器官规范》等地方法规,同时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具有较为完善的办理流程。而且深圳市红字会在我国首先设立了“劝捐员”。

3、在器官捐献分配机制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用法律来规范器官捐献的社会行为用行政规定及独立的监督系统保证捐献系统的正常运行,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制定脏器分配规则,用公平正义和高尚的伦理学即对生命的尊重贯穿器官捐献的整个过程,全面建立在法制框架下,法规及监督系统完善的器官捐献与分配制度化体系,以达到长治久安。

4、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①知情同意原则

②优先考虑供体利益原则

③充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原则

④禁止器官交易原则(无偿原则)

⑤器官捐献的激励原则

⑥器官分配的公开与公正原则

⑦非优先原则

⑧技术准入原则

附:上述原则不仅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立法时应遵循的原则,还是当事人在进行器官移植的医学实践当中应予以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未来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尤其在当前我国尚未进行统一器官移植立法的情况下,明确当下器官移植医学实践的总体行为准则和器官移植的立法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第一要义,也是指导医学实践的需要。

5、精神病人作为另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法律是否允许其作为器官的供体: 各国对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总的原则是,父母可以同意未成年人捐献可再生性器官,但该未成年人必须能够理解和表达他/她自己的意愿,同时捐献必须有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由此可以推知,本人同意是捐赠的先决条件,如果本人没有意思表示能力,则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单方为其设定任何器官捐赠的负担。所以,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意思能力或意思能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保护其人格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应当禁止任何人,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内,代替精神病患者本人作出捐赠任何器官的意思表示。

6、物质激励的论点,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这样一个措施能够促使更多的人愿意捐献器官,从而保证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以及避免由于缺乏激励所带来的器官浪费。

由于现行的体系要考虑包括医师、协调人、社会工作者、医院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的利益,被称为“生命礼物”的利他型器官捐赠的分配被很多人批评为有失公允和不明智,甚至有人认为只有捐献者及其亲属才是惟一没有从捐赠中直接受益的一方,因此,某种形式的补偿并无不当。

7、⑴器官捐献在中国社会面临的社会传统思想伦理困境:

①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现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②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自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③社会观念的缺失

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⑵现实困境:

器官移植缺乏有力的立法规范和保障,一方面导致一部分有捐献意愿的人不得不放弃捐献,另一方面也易滋生和助长的非法器官交易黑市的形成。

8、影响器官捐献的因素

①器官捐献的认知程度和态度(我们的研究课题)②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

③医疗技术与医院态度 ④器官捐献立法

9、器官捐献的分类:

①供体的生命状态不同:a.活体捐献 b.身后捐献

③捐献的目的不同: a.临床医疗用器官捐献 b.非临床医疗器官捐献 ②器官捐献的对象不同:a.对象特定的器官捐献 b.对象不特定的器官捐献

五、疑问

1、如何对待器官捐献者在捐献之后可能出现的身体问题,应如何予以保障,并且应有哪一方来保障。

2、当代青年人的观念尚不成熟,社会责任感缺乏,且有着强烈的自我观念,应如何鼓励青年人树立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促进他们对于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

3、器官捐赠者对于器官捐赠协议都有哪些疑问?

4、器官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是否对于受赠者也同样适用?

5、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器官捐赠是否会触及伦理道德的边界?

六、总结

通过对论文的探讨性学习,我们了解到,在我国这种崇尚传统的国家,大家对器官的捐赠还没有普遍的认同,长辈会认为解剖人体是一种不孝的表现,在我国面临器官捐赠的道德伦理问题不容忽视,它严重束缚着我们国人的思想。曾看过一部电影名字叫做《再说一次我爱你》,其中就讲了心脏捐赠的感人故事,那时还是觉得器官捐赠这种伟大的行为离我们很远,我觉得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在中国,公民需要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相比德国医疗保险公司为所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主动寄发书面问卷调查,以及美国各州在申请驾照时签署,在线签署,或在享受医保的过程中随时签署等多种方式,中国公民想要捐献器官,单是申请就相当复杂。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违法买卖器官的行为这么猖獗的原因。

另外,技术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能否妥善保管所捐赠的器官,并且能否恰到好处的用到需要的人身上,众所周知,器官捐赠者捐赠器官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有用器官能用到患病者的身上,得到生命的延续,但是,病人的家庭情况、支付能力等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再者,地域问题也是很大的因素,这也涉及到公平性原则。所以这需要建立健全器官捐赠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器官捐赠工作的监督。

最后,我们全组成员都还是信心满满地坚持着这个主题的研究,相信国人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态度”会向更阳光地方向发展的,一个人的呼声或许听不到,一组人的呼声可能使身边的人开始了解,但整个民族的声音必然使一项公益事业蓬勃成长。

对哈市大学生关于“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和态度的调查

目录

一、概念

二、数据

三、方法

四、对论文提供方向的事实及观点

五、疑问

六、总结

附:本次小组作业,先由个人找出两篇与“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及态度”有关的论文,并把自己的发现通过文字形式发至整理人邮箱,最后由整理人做统一汇总。

汇 总 人:王青青(1班)

小组成员:路建秀 魏庆鑫 司维

赵媛媛 王 旭 刘影

组 长:吴天淼

第6篇: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纪念缅怀和信息库建设等组织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公益性宣传。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及时提供相关捐献意愿的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尊严,保护捐受双方的个人稳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信息系统和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与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信息共享。

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协调与推动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实现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掌握相关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沟通协调能力,经省红十字会统一培训,持证上岗,规范文明服务。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捐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患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人体器官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由本人或者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诊地的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可以向临近待捐状态的潜在捐献人提供上门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公民应当明确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以及捐献执行人等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四条 捐献人捐献器官前,应当书面指定并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捐献执行人。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捐献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捐献执行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捐献意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第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实施前,捐献执行人或者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按照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及时报告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做好评估和获取人体器官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审批,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医疗机构方可以按照捐献登记意愿进行人体器官的获取和接受工作。

参与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医师不得参与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工作。

第十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轻重作公平分配。

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排序。

第十九条 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捐献人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自行处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红十字会应当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并记载。

第四章 权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获取人体器官,不得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并妥善保管捐献人的遗体,在获取人体器官前应当以适当的缅怀礼仪表达对捐献人的敬意。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和纪念证书,为捐献人建立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定期组织缅怀活动。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公益性殡仪、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红十字会为捐献人开展缅怀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运送捐献的人体器官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以及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

省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库和细胞组织库,保证捐献信息完整,保障捐献器官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接到捐献人法定死亡证明擅自获取人体器官的;

(二)未经见证擅自获取人体器官的;

(三)未按照规定分配人体器官的;

(四)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红十字会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民身故后捐献人体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组织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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