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协议书(精选3篇)_孵化企业孵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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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孵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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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
化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
經甲方認定,確定乙方為進駐甲方の在孵企業,為進一步做好孵化服務工作,促進乙方在孵化期間の快速成長,甲乙雙方就孵化期間各自の權利和義務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義務
協議有效期間,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下列內容の孵化服務:
1.甲方對認定の在孵企業按優惠價格收取房屋租金和咨詢服務費。
2.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務內容:
2.1咨詢服務。主要包含企業注冊咨詢服務和經營咨詢服務兩方面:
公司注冊服務。包括工商登記手續咨詢、銀行開戶咨詢、國稅和地稅登記咨詢、營業執照變更咨詢等。
政策咨詢。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年檢、檔案存放管理、職稱申報等勞動人事政策咨詢,國家和地方の法律法規、科技0128
0128 政策、財經政策咨詢等。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科技成果鑒定相關事宜咨詢服務。 財務咨詢服務。包括會計制度建設咨詢、帳務處理咨詢、財務報表の編制咨詢、稅收政策及網上申報咨詢、財務預算及主要財務指標核算咨詢等。
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包括計算機及其外設、配件、耗材の選擇咨詢服務,系統故障排查咨詢,局域網設計咨詢,辦公自動化解決方案咨詢等服務。
2.2項目申報服務。主要包括兩類項目の申報服務: 提供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報服務。包括申報材料編制咨詢、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の應用咨詢、協助進行申報材料の形式審查等。
提供天津市科委發布の科技項目申報咨詢服務。如重點新產品計劃、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等。
2.3培訓服務。主要包括以下系列:
政策法規培訓。包括工商、稅務、法律、財務等相關知識の培訓。
系統知識類培訓。主要包括創業基本知識、創業基本技能和企業生存基本知識等方面內容。
專業知識類培訓。包括市場營銷、生產運營管理、項目0128
0128 管理、計算機應用、物流管理、投融資等專業知識の入門課程。
為企業提供培訓設施;聯系培訓資源,為企業內訓和外展訓練提供支持。
2.4投融資服務
聯絡外部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投融資渠道。 聯絡政府資源,為企業提供政策性融資信息。 組織企業參加投融資洽談會、推介會等活動。2.5企業深度孵化服務。主要包括:
企業入駐服務:推薦中介機構,協助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審計等。
為創業企業家建立溝通平臺。
組織企業參加展覽、展示、參觀、考察等交流活動。 提供企業經營管理評估、診斷服務。
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包括招聘代理、人才評估、人才管理咨詢等。
為入駐企業聯系大型科學儀器の項目檢測、租賃等。 借助引進の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資源,為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2.6商務服務。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文印服務:包括掃描、複印、傳真收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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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會議室及相關設備の租賃服務。
前臺接待服務:為各企業訪客提供指引、報刊訂閱、收發等。
筆記本電腦、數碼攝像機等多媒體設備の支持服務。 多媒體制作服務:包括數碼照相、圖文掃描、圖像輸出、光盤刻錄、多媒體光盤制作等。
第二條:乙方義務。
乙方在接受孵化期間,應配合甲方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甲方制定の規章制度。
2.乙方應誠信、守法,不得超範圍經營,杜絕任何形式の欺詐行為。
3.配合甲方の統計工作,按要求提交財務報表等甲方需要の資料。
4.配合甲方の企業訪談和企業評價工作,按要求填寫甲方發放の調查表。
5.積極參加甲方組織の各類活動。
6.與甲方形成良好の互動關系,積極反饋合理化建議,甲乙雙方共同構建和諧、共贏の創業氛圍。
第三條:服務費收取:甲方為乙方提供の大部分服務內容為免費服務,其中の部分深度咨詢服務內容則為有償服務,具0128
0128 體の服務費收取標准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一方需提前解除或變更本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請求,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の書面協議。
第五條:本協議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源創三象(天津)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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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孵化协议书
孵化合作协议书
孵化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孵化人: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恪守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入驻甲方在内建立的完成孵化培育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各项条款:
一、合作目的为积极响应国家“双创”号召、解决就业难题,由甲方提供启动资金、经营场地、配套服务等创业条件,孵化并培育包括乙方在内的一批服装商贸小微企业业主,并与该等专业贸易商集群在共同打造高端的韩国服装贸易产业基地,形成西部市场的国际商贸热点和亮点。
二、孵化原则
乙方应符合甲方制定的《入驻及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并在孵化期全程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
三、孵化期限与孵化场地
1、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项下的孵化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项下的孵化场地设在“韩国馆”*****号商位。
四、孵化模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创业启动资金、经营场地以及乙方创业所需的其他配套服务,协助乙方学习、掌握从事韩国服装贸易所需的各项知识、技能,成为专业、合格的韩国服装贸易小微企业业主。
2、孵化期间,乙方应通过统一的收银管理系统向甲方支付其营业收入总额的15%,作为甲方持续运营孵化园的费用以及****。
3、乙方达到《入驻及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完成”标准后,有权选择与甲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成为“韩国馆”内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提供的服务
1、向乙方提供消防、环保、卫生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环境和商位。
2、向乙方提供人民币**万元限额内的创业启动资金。
3、适时举办各种规模的韩国服装专业展会、博览会。
4、向乙方提供韩国服装贸易相关的政策、市场、营销、行业、展会(会议)等信息,并不定期组织相关贸易技能培训。
5、在官网长期开展“韩国馆”的宣传和推广。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合法、完整地拥有市场和孵化园的运营权利。为规范管理市场,甲方有权制定与孵化园有关的所有制度和规定,并有权查验、制止、处罚乙方的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对孵化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
3、甲方有权通过统一收银系统提取乙方营业收入的15%,作为持续运营孵化园的费用以及****。
4、若乙方与孵化园其他经营户或者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甲方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5、乙方违法经营、严重违反《入驻及运营管理办法》,或者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始终不能达到孵化培育目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对乙方的孵化服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孵化园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服务设施等从事任何不正当、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其经营内容,或将甲方提供的商位另做他用。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创业启动资金挪作他用。
4、在孵化期间,乙方有严格遵守孵化园经营范围、运营模式、管理制度的义务,积极努力地尽快成为专业、合格的韩国服装贸易商。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偿使用孵化园的共用设施。
2、乙方在经营管理中遇有困难和问题时,有权请求甲方给予指导和协助。
七、协议变更与解除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行约定的情形之外,任何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对本协议提出变更或解除要求的,均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
《韩国服装贸易产业孵化园入驻及运营管理办法》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3篇:孵化器企业孵化协议书
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孵化协议书
甲方:上海菊园物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物联网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甲方全面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全权负责孵化企业的管理。乙方自筹资金,开办科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使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自愿接受甲方孵化管理,并进入甲方孵化器内创业。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
器,孵化主要项目为:
第二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在其所有的孵化基地,为乙方提供孵化场地,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2、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3、甲方就下列服务给予乙方必要协助: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记账、专利申请、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培训服务、法律咨询及物业管理等。
4、乙方经申请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服务,详见《孵化器优惠政策》。
5、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国家、市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嘉定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计划和基金,并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6、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成果鉴定、产品鉴定等。
7、乙方若在三年内达到毕业条件,可到菊园新区、产业园内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厂房,甲方将给予协助。
8、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承诺在上海菊园经济发展中心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真实,具备项目所需要的必要资金,实地型企业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孵化器办公场所。乙方发生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在变更后3日内到甲方备案。
2、乙方属注册型企业,应自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工作;实地型企业应自甲方向其交付房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入驻孵化器并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甲方的要求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甲方承诺将予以保密:
1)企业所有权情况;
2)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
3)每季按时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复印件),认真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统计工作;
4)每半年按时报送项目孵化进展报告;
5)每年底上交《在孵企业考核表》(见附件5)。
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及时交纳水、电、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
6、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对孵化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工作秩序。
7、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毕业后,应以上海菊园经济发展中心作为项目开发及生产营销的所在地。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属实地型孵化企业的,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
2、乙方人员及项目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
3、乙方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未按时提交孵化项目进展报告和年度总结;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孵化项目;
5、孵化项目的进展情况未达到入孵申请书所预期阶段目标的60%;
6、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
8、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房租费及其它费用;
9、其他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乙方提前达到《上海市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标
准》,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终止、解除的,双方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以及优惠政策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六条 本协议规定的孵化期限暂定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告知。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同意提请市人民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附件:孵化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上海菊园物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