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协议书(精选3篇)_解除婚约的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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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解除婚约的协议书范本
解除婚约的协议书范文【篇1:解除婚约协议】
解除婚约协议
当事人:蔡启山,男,住梁山阳光佳苑
当事人:陈蕾蕾,女,住梁山百货家属楼
蔡启山、陈蕾蕾于2013年6月27日订婚,蔡启山以本地风俗习惯给付陈蕾蕾聘金20000元;戒指1枚、项链一条计8460元。现双方解除婚约,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蕾蕾返还蔡启山聘金16000元,戒指1枚,项链1条。
二、双方自此再无任何婚约财物争执。
三、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对方。
四、本协议双方家长签字后生效。
男方家长: 女方家长:
中间人:
年 月日
【篇2: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
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码: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相恋半年,2010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现因双方性格不合,观念难以一致,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男方的房产是婚前财产,女方搬出。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现家中女方嫁妆,电脑,金佛,全归女方所有。
五、此协议生效后双方有任何身体伤害、疾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方或双方的家人对另一方的生活有所干涉造成的任何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对以上协议双方必须切实履行遵守,不得反悔,反悔一方将承担
一切责任及法律责任。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3:夫妻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
夫妻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
男方:赵某,身份证号:
女方:钱某,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某年在某地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子女抚养:
婚后有生育一儿一女,儿子赵某,现年三岁,女儿赵某某,现年九岁,离婚后归男方抚养,同男方一起共同生活,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女方支付儿女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中解决,即女方放弃要求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冲抵儿女抚养费,视为女方已将儿女抚养费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男方。
2、财产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2)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3)存款: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
(4)其它:女方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体弱多病,离婚时,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 元作为经济补偿。3、双方债权债务:无。4、双方老人各自赡养。
5、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7、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男方签署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女方签署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本《离婚协议书》仅仅是一个范文,一个参考。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与完善,才能尽可能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
第2篇:解除婚约协议
解除婚约协议
当事人:蔡启山,男,住梁山阳光佳苑 当事人:陈蕾蕾,女,住梁山百货家属楼
蔡启山、陈蕾蕾于2013年6月27日订婚,蔡启山以本地风俗习惯给付陈蕾蕾聘金20000元;戒指1枚、项链一条计8460元。现双方解除婚约,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蕾蕾返还蔡启山聘金16000元,戒指1枚,项链1条。
二、双方自此再无任何婚约财物争执。
三、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对方。
四、本协议双方家长签字后生效。
男方家长: 女方家长:
中间人:
年 月 日
第3篇:3、婚约解除
解除婚约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 婚约解除
编辑 | 裴净净
来源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中的观点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
婚约并非近代的产物,古代西方巴比伦国王的《汉莫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一般情况下,男方会送给女方一定彩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进感情,促成婚姻的成立。但人们的愿望总是美好的,现实生活往往难遂人愿。
网友咨询:
我和未婚妻相识于网上,接触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很快订了婚,我们家给女方家送了差不多二十万的彩礼,可是现在,我偶然家认识了一个女孩,才发现她才是我的真命天女,原来这才是爱,请问律师,如果我和未婚妻解除婚姻,能要回我20万的彩礼吗?
网友观点
天净沙:彩礼是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予,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既然不结婚,条件就不成立,彩礼应归还。
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但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笔者认为,关于婚约解除后的彩礼的返还问题,要区分成不同的情况对待。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的目的:
1、如果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附带任何条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是假借订立婚约来索取财物的,被欺骗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欺骗方不能全部返还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笔者作出两点补充说明: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