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协议书(精选6篇)_包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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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包销协议书
包销协议书
篇1:包销合同书
包销合同书
甲方(生产商):(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包销商):(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并开发了多款产品。乙方拥有强大的咨询策划、创意设计、媒体宣传及招商平台等资源优势,是国内渠道建设的领军企业。经甲方对乙方充分了解后,决定将其产品---“*********”委托乙方进行包销。为实现双方紧密合作,达到共赢。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到以下协议内容:
一、合作模式描述
甲方拥有*******的所有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保证乙方有权在中国区域内独家销售甲方*******,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招商,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达到包销目标。合作过程中,乙方有权在授权区域内自行进行代理或经销商招募、市场销售及运营管理等。甲方负责产品研发、生产、仓储、物流配送,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负责通过投入自身的资源和平台,投入相应的团队和人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双方自负盈亏。
二、包销区域和合作期限: 1、包销区域:
中国大陆地区。乙方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实体店铺(线下)及网络电子商 务类(线上)等方式进行销售。2、包销销售的产品:甲方的*******。
3、合作期限:五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 月31日止。
三、包销基价及包销数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的包销基价及数量确定如下
1、包销基价:每kg 基价为人民币50元。乙方的包销价格不得低于以上标准。但若双方采取促销或相关政策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将上述包销基价作出调整。
2、包销数量:以公历自然年为计算周期,乙方确定在当年的包销数量达到一定的坛数。
3、本条以上所有价格均为最终含税价格。四、订单、发货和结算 1、订单与发货
(1)乙方所有销售订单需求,均通过向甲方下单发出。甲方收到订单后24小时内(法定的正常上班时间)按订单地址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快递费或运费由负担。乙方或商家有权指定物流公司,没指定时由甲方代安排。
(2)乙方有权自行订权。所有销售定单全部货款由乙方收取,乙方按月与甲方按上述包销 基价进行结算。
2、结算时间:每月3号前乙方提交上一月的出货明细给甲方,每月5号前甲方需明确回复。双方确认一致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汇款到甲方以下指定帐号。如遇节假日,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甲方的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五、产品售后服务
1、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甲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2、产品有损坏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保修或保换,维修或换货后,依然达不到用户使用要求的,可以退货。但是甲方应当承担退换的运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相应产品在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5、甲方为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检查对方需进行或配合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进度,并提出书面的具体建议或要求。如果该建议或要求,有利于合作的推进,接受意见或要求的一方应当进行改进。该书面意见,作为双方履约过程的重要内容应予保存;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对甲方进行结算货款; 3、在乙方包销区域内,就本合同包销产品---******* 甲方不得单方面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包销合同书,亦不得开发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独自销售或委托他人销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4、乙方有对甲方产品的自行定价权和重新包装设计、组装等权利,重新包装设计等知识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包销甲方产品需对合同履行进行前期投入,经双方合理预算,乙方每年的投入超过1000万元,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违反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违约金。
2、乙方第一年的包销数量*******,2014年的包销数量为******,若乙方2013年未能达到 承诺包销数量的6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且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2014年以后每年度包销数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若乙方未能达到当年销售数量的50%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建议或改进指导意见,经半年考核期,业绩仍然无任何进展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合同到期后,双方应结清全部账务,本合同即自然终止。若双方决定继续合作的,应当签订新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时可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相互结清所有欠款,且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后,本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5、甲方应当及时按乙方的订单发货并保证货品质量,若因延迟发货或产品质量等造成客户向乙方索赔,造成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己经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三日内赔付给乙方。
6、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若双方在签订结算确认书且收到甲方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付款的,乙方应按尚欠费用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有需要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在应当支付之日起应按尚欠费用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合同履行期,就包销产品,甲方不得在乙方包销区域内授权任何第三方和本合同有冲突的权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销售或代理合同,不得违反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否则均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应当向乙方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甲方时,本合同解除。
八、关于《中国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有效的《中国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该授权书向客户宣示乙方总经销的资格权限,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2、《中国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是本协议附件之一,是本协议的必要生效条件。
九、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现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肖像权、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包销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乙方的使用甲方产品的上述知识产权限于为销售经营之目的,双方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自有知识产权除外)。
3、对包销产品的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包销区域内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因乙方对甲方产品另行包装设计、印刷等,乙方有权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乙方的品牌标识。
十、保密约定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 乙双方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了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叛乱、恐怖主义、地震、水灾等重大事件。
2、当延误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时,履行本合同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行为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将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针对不可抗力发生之前甲方已经提供的服务,乙方仍须按已经验收的工作进度,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进行解释。2、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
决。如在一方向对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通知后15天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之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三、合同附件及合同变更
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确认,任何人的口头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书面补充协议应视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起执行或替代本合同的相应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附件是指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资料以及甲乙双方均认可的资料。
十四、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公函、传真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情况紧急时,可先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信息沟通,但之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成送达。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指定联系人:
电子邮箱:
乙方:
指定联系人:
电子邮箱: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3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五、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 年 月日 篇2:包销合同书
包 销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湖北楚润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提供兴建产品的规模、面积及产品所需的客户,按相应的基准价,就乙方包销甲方自有资产下所建物业,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项目的概况:
(一)厂房或商业配额套的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_汉川市 __;用地面积: B2地块约为 266亩,物业(含厂房、配套商铺、住宅、写字楼等)面积约为 22 万㎡,分成六个组团,各组团分别去化;A1地块为156亩 为物业(含厂房、配套商铺、住宅、写字楼等)面积约为 11万㎡,分五个组团分别去化。(上述数据以实际政府部门批文为准)。
(二)甲方开发工业地上兴建,由乙方提供的物业设计标准、面积及交房标准等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物业。
第三条 合作期限与终止条件
(一)本合同约定,按单个组团订单面积占该组团达的60%(含60%)以上时,建设项目启动,开始兴建。包销期限为 24个月,自2013年 11月 日至201 年月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1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2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未能全部结清乙方款项,则合同自动延期。(二)在本合同有效包销期内,甲方不得在武汉地区指定其他包销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甲方该区域地块物业有优先包销权。
第四条 费用支付与税费处理。
1、本项目的广告及策划推广费用、营销中心及客户接洽的办公室、办公资料等由甲方负责支付。甲方有向乙方支付超出基准价部分(即为乙方包销收益)的责任,乙方所派工作人员的开支由乙方负责支付。
2、销售所获得超出基准价的差额为乙方收益。具体协商按方式结算:A、乙方出具正式票据;B、甲方按所支付给乙方的部分的10%代扣税。乙方为税后收益。
第五条 核算标准、销售价格与定金的处理方式
核算标准为按单个组团独立核算的原则:每月五日核对销售明细并予以结算。如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合同销售条件达到的条件为结算条件为准。
(1)B2物业部分:将B2地块物业组团(含二层配套商铺),统一按平均人民币1500元/㎡(不含前30套厂房)进行分层分户定价,由双方确定产生销售保底价简称基准价,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超出单套销售基准价的部分为乙方厂房包销收益。
(2)特别申明:项目启动初期,B2物业的厂房部分预定中的前30套(含30套)内,统一以1450元/㎡为基准价,实际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单合同总额超出此基准价部分为乙方收益结算。
(3)商业部分:A1地块物业(商铺、住宅、写字楼等)为商业部分分为五个组团,每个组团单独核算,商业门面三层,统一按约为2400元/㎡的均价,制定各层分割的产权单位制定销售保底价简称基准价格。超出此保底基准价的部分作为乙方商铺包销收益。
对上述(1)、(2)和(3)中,乙方以单个组团为单位收取订单,定金为单套15万元,所定面积达单个物业组团面积的60%(含60%以上)时,客户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如客户中途违约退出,没收所得款项,甲乙双方各占定金的50%进行分配。该项目的基准价作为合同附件四;第六条 结算方式和支付标准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甲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支付给乙方的收益;
(一)B2物业部分和A1地块商业部分:
1、甲方在获得每组团订单面积达到该组团面积的60%(含60%以上)时,即启动执行本项目该组团厂房的建设工程和结算前提。支付每套定金为15万元,甲方并于当日内按所预定厂房(含商铺)套数每套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现金,作为部分收益支付给乙方(除去定金违约客户外),后期按乙方收益据实结算。甲方向客户开具全额定金收据。启动初期,厂房预定成交中的前30套(含30套)以内,统一按1450元/㎡为基准价,超出部分为乙方收益五日内结算。2.单个客户首付10%(含10%)以上,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房款总额的10%(含10%)以上时,或者单个组团的订单面积占比达到组团建筑面积的70%时,按每套厂房乙方收益的90%于五日内进行结算。
3、在单个组团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达70%(含70%)以上时或者在单个组团中预定面积达90%(含90%)以上时,甲方视乙方圆满完成该组团的销售,按单个组团剩余下的乙方收益五日内全部一次性结清。
4、当B2地块物业中的厂房实际销售均价超出1680元/㎡时,和A1、B2地块物业中商铺(即二层或三层的门面)实际销售均价超出3200元/㎡时,超出部分与甲方分成比例为:乙方占40%,甲方占60%,归乙方收益的款项以本合同第四条2款执行。
第七条 相关说明
鉴于商铺与厂房的为不同区块分割开和实际建设的工期不同,商铺的销售和厂房的销售周期,本协议不进行约束。物业销售周期不作为违约条件。附:相关解释:
B2地块的物业(厂房和住宅、写字楼、配套商铺)基准价的概念是B2地块的物业,按基准均价1500元/㎡,所制定的对各物业价格(简称基准单价)乘以各物业面积的积(简称基准总价)。
乙方B2地块的物业收益=B2地块物业单套厂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减去该物业基准价的总额的差。
A1地块物业基准价概念是按2400元/平方米为均价,制定的各层的价格(简称基准单价)乘以面积所得的积(简称基准总价)。
乙方A1地块物业收益=对应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减去该物业基准总价所得的差。
第八条 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为该项目的完全合法人和产权行使执行人,不得有因产权和因此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欺诈的行为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后,负责办理房地产建设施工、权属分割、转让的手续,所涉及上述情形时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风险,全部由甲方负责。甲方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乙方销售收益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允许乙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进行更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未经甲(转 载 于:www.daodoc.com 书 业 网:包销协议书)方同意,乙方不得低于基准价进行销售。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下,有权灵活上浮销售价格。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乙方有获得包销合同中规定超出基准价收益的权利。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2.擅自解除合同的;3.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的。
(二)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收益部分的10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并按实现销售合同中乙方收益结算执行;如发生违约行为,则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一)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必须办妥并合法有效。不得有欺诈行为,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一)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或被终止,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风险。甲乙双方如未能达成协商的,直接向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提请申诉。
本合同附件一: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以及第二条的合法建设依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二:设计标准、面积及交房标准;
附件三:厂房基准价明细表、商铺基准价明细表
附件四:组团划分明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13年月日于签订。篇3:包销合同书范文
包销合同书
甲方(生产商):(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包销商):(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并开发了多款产品。乙方拥有强大的咨询策划、创意设计、媒体宣传及招商平台等资源优势,是国内渠道建设的领军企业。经甲方对乙方充分了解后,决定将其产品---“*********”委托乙方进行包销。为实现双方紧密合作,达到共赢。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到以下协议内容: 一、合作模式描述
甲方拥有*******的所有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保证乙方有权在中国区域内独家销售甲方*******,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招商,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达到包销目标。合作过程中,乙方有权在授权区域内自行进行代理或经销商招募、市场销售及运营管理等。甲方负责产品研发、生产、仓储、物流配送,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负责通过投入自身的资源和平台,投入相应的团队和人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双方自负盈亏。
二、包销区域和合作期限:
1、包销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乙方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实体店铺(线下)及网络电子商
务类(线上)等方式进行销售。2、包销销售的产品:甲方的*******。
3、合作期限:五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7年 12 月 31日止。
三、包销基价及包销数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的包销基价及数量确定如下
1、包销基价:每kg 基价为人民币50元。乙方的包销价格不得低于以上标准。但若双方采取促销或相关政策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将上述包销基价作出调整。
2、包销数量:以公历自然年为计算周期,乙方确定在当年的包销数量达到一定的坛数。
3、本条以上所有价格均为最终含税价格。
四、订单、发货和结算 1、订单与发货
(1)乙方所有销售订单需求,均通过向甲方下单发出。甲方收到订单后24小时内(法定的正常上班时间)按订单地址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快递费或运费由负担。乙方或商家有权指定物流公司,没指定时由甲方代安排。
(2)乙方有权自行订权。所有销售定单全部货款由乙方收取,乙方按月与甲方按上述包销基价进行结算。2、结算时间:
每月3号前乙方提交上一月的出货明细给甲方,每月5号前甲方需明确回复。双方确认一
致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汇款到甲方以下指定帐号。如遇节假日,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甲方的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五、产品售后服务
1、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甲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2、产品有损坏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保修或保换,维修或换货后,依然达
不到用户使用要求的,可以退货。但是甲方应当承担退换的运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相应产品在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为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检查对方需进行或配合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进
度,并提出书面的具体建议或要求。如果该建议或要求,有利于合作的推进,接受意见或要求的一方应当进行改进。该书面意见,作为双方履约过程的重要内容应予保存;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对甲方进行结算货款; 3、在乙方包销区域内,就本合同包销产品---******* 甲方不得单方面再与任何第三方签
订任何包销合同书,亦不得开发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独自销售或委托他人销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4、乙方有对甲方产品的自行定价权和重新包装设计、组装等权利,重新包装设计等知识
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包销甲方产品需对合同履行进行前期投入,经双方合理预算,乙方每年的投
入超过1000万元,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违反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违约金。2、乙方第一年的包销数量*******,2014年的包销数量为******,若乙方2013年未能达到
承诺包销数量的6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且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2014年以后每年度包销数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若乙方未能达到当年销售数量的50%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建议或改进指导意见,经半年考核期,业绩仍然无任何进展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合同到期后,双方应结清全部账务,本合同即自然终止。若双方决定继续合作的,应
当签订新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时可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相互结清所有欠款,且双
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后,本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5、甲方应当及时按乙方的订单发货并保证货品质量,若因延迟发货或产品质量等造成客
户向乙方索赔,造成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己经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三日内赔付给乙方。
6、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若双方在签订结算确认书且收到甲方发票后五
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付款的,乙方应按尚欠费用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有需要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在应当支付之日起应按尚欠费用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合同履行期,就包销产品,甲方不得在乙方包销区域内授权任何第三方和本合同有冲
突的权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销售或代理合同,不得违反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否则均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应当向乙方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 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甲方时,本合同解除。
八、关于《中国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有效的《中国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该授权书向客
户宣示乙方总经销的资格权限,以便乙方开展工作。2、《中国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是本协议附件之一,是本协议的必要生效条件。
九、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现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肖像权、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包销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乙方的使用甲方产品的上述知识产权限于为销售经营之目的,双方协议终止后,乙方
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自有知识产权除外)。
3、对包销产品的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包销区域内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因乙方对甲方产品另行包装设计、印刷等,乙方有权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乙方的品牌标
识。
十、保密约定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乙双方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了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克
服的事件,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叛乱、恐怖主义、地震、水灾等重大事件。
第2篇:包销协议书
包 销 协 议 书
甲方:昆山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桃花江路1号传真:0512-57723377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东方国际广场2号楼A座“国际公寓”住宅(共计242户,建筑面积共计约12699.5平方米)的包销商。一层大堂及管理用房为A座全体业主共有,3—24层为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包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详见协议附件)
本协议约定之包销,是指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签订包销包价格,以楼盘交盘时间为准。
第二条 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所约定包销房屋的包销基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不包括精装修费用),总价8889.65万元。
在包销期限内,本项目销售超出基价部分的房款扣除税款后三日内付清给乙方。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 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为定金,—第1页—
即人民币4444.8万元。
第1条 甲方楼盘到十八层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第2条 甲方楼盘到封顶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第3条 留444.85万元人民币竣工结束,三天内付清。
第4条 甲方全力配合乙方按电子合同规范签订每个客户的合同,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东方国际广场2号楼A座“国际公寓”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
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
甲方按规定时间交房,乙方按规定时间付款。如一方违约,赔偿5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约时间:二○○八年月日 本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包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
3.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2页—
第3篇:房产包 销 协 议 书
包 销 协 议 书
甲方: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甲方有坐落于天津市区某路西侧的“某”房产一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乙方包销该“某”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坐落地点的四至范围:东起某,西至;南临铁路开发项目地块,北至。占地面积373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865.7平方米(其中:地上27层27750.34平方米;地下2层2100.86平方米),该项目开发单位为“天津市河东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甲方将上述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全部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津国土房售许字[2006]第号)交由乙方包销,其中:市房管局批准可售面积平方米,乙方按5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甲方付包销房款为元(平方米×5200元/平方米)。
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销售,乙方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享有依法自主销售的权利,销售价超出上述包销基价的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的包销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在乙方包销“某”前甲方已销售部分的房款做如下处理:
甲方此前已出售5403.02平方米,应收房款
33659203.12元,已收房款16897757.6元(详见附表)。至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收未收的房款16761445.52元仍由甲方继续收取。应收房款33659203.12元全部冲抵乙方向甲方的应付款。
四、付款时间及方式:
乙方应付甲方总款额(大
写:),于2006年1月12日之前付甲方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余款乙方分五次向甲方支付。
1、第一次付款:乙方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应收房款33659203.12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伍万玖仟贰佰零叁元壹角贰分),(其中:已收房款16897757.6元,应收未收房款16761445.52元)冲抵应付甲方包销款。
2、第二次付款:乙方于2007年6月25日之前支付甲方包销费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3、第三次付款:乙方于2007年 9月25日之前付甲方包销费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4、第四次付款:乙方于2007年12月25日之前付甲方包销费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5、第五次付款:乙方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付甲方包销费元(大写:)。
6、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将所有房产全部销售完毕后,一次性向甲方付清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
五、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包销费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进入甲方账户后本协议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协议),同时甲方将上述房产及各种售房手续资料,包括售房许可证、销售房屋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移交给乙方接收。
六、乙方在售房中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双方到乙方指定银行设立共同监管账户,乙方所销售房款逐笔拨入共管账户。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付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包销款,若未按规定付款,甲方将从共管账户售房款中扣除乙方应付甲方的包销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交甲方。该共管账户中款额超出当期应支付甲方款项的部分,乙方可自由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不予配合。乙方付清全款后共管账户撤销,所收售房款乙方自行支配。
乙方在销售中应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测量大队下发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面积对外销售,若在报告书规定面积范围内出现差错,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在销售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履行以下业务:
1.甲方负责办理售出房屋产权证业务的房屋贷款手续和有关资料的交接等工作。
2.甲方给乙方出具《房屋包销委托书》,甲方不得再自行销售或委托任何第三人销售。
3.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具体预售或销售合同由具体买受人与甲方签订(乙方代办),合同销售价格根据乙方确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该项目的各种资料(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房屋测量报告、产权质量报告、已售(租)出房屋明细表等)。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销售资料:项目总平面图、项目总效果图、户型图及面积数据、交工标准。
6.甲方应对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核,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开具房地产专用收据、发票等票据,并办理相应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7.本协议第七条所指的“乙方在销售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未售出房屋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以及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该部分费用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配合乙方销售直至房屋全部售出。乙方有权留用部分房产,甲方将协助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至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个人)名下,但乙方的自留自用不得影响对甲方的付款。
九、应纳税费:
鉴于某系停缓建项目,甲乙双方共同享受市、区政府规定的纳税优惠政策。
十、包销后的房产由甲方作为物业管理方或甲方委托其它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费及管理费由甲方收取和承担。地下负一层为停车层、负二层为设备层,此二层(面积2100.86平方米)为不可出售房,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
十一、甲方保证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正式水、电(强弱电)、暖、气、消防、空调及电梯等各项配套工程及调试验收工作,达到我国法律、法规及天津市规定的交房标准和入住条件。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甲方应保证项目的房屋质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质量保证并承担保修义务。对于房屋售出后所发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的义务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承担,如甲方由此影响乙方正常销售和导致业主投诉、赔偿等责任与乙方无关。
十二、双方于2007年月日进行大厦房屋的交接工作,交接后甲方原委托代理销售人员撤场,该大厦一切销售、出租等事宜交由乙方负责。大厦及场院的物业、安全等管理由甲方负责。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做好交接记录。
十三、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与天津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终止(具体手续由甲方负责与天津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甲方所收的房款元由甲方与天津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结算佣金)。如乙方委托天津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继续代理有关事宜,由乙方与该公司另行商定。
十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约,未按本协议交付甲方包销款项,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扣除外,并有权追究乙方所欠款额5%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和工程质量完成项目交付,以及本协议第十一条未履行保修、维修业务而导致业主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因甲方不予及时配合销售及产权办理,导致业主及乙方不能按销售协议规定办理销售和产权手续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在项目建设中的工程设备款及材料款等所有建设事项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予以全部赔偿。
5.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并支付乙方已付甲方款额的5%违约金,乙方因此合法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额外,乙方并有权按已支付款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如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争执,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十六、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双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十七、本协议未了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经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附:《交房标准和入住条件》
甲方(盖章):某房地产乙方(盖章):天津市
开发公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房产包销协议书
包 销 协 议 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包销甲方开发的事宜,在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项目商品房(共房屋套,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的包销商,销售甲方在兴建的项目,该项目系现房(期房),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包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详见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约定之包销,是指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签订包销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承包销售开发商的商品房,按约获取服务费,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商品房的行为。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包销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非甲方或乙方严重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行指定其他代理销售商进行销售,甲方亦不得自行销售上述房屋。
第三条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报纸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所约定的包销房屋的包销基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在包销期限内,乙方对协议约定的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享有独家销售权、房价确定权,本项目销售超出基价部分的房款收入属于乙方的包销服务费收入。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对本包销协议的履行进行担保。包销期间届满,仍由未售完房屋的,该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乙方承购未售完商品房的购房款。
第五条包销服务费及支付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包销服务费。
1.在与客户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包销义务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包销服务费。
2.乙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基价房款支付甲方;属于银行按揭的,乙方应收齐预付款,扣除包销服务费后在3日内将余款支付甲方。甲方可委派财务工作人员监督乙方的收款行为。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商品房验收备案登记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项
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关于代售的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销售(的独家)销售商的委托书,委托乙方与购房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或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风险、赔偿和其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保证本项目销售享有银行7成20年按揭的政策。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前期文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注意、应避免、应克服的事项。
4、包销期间届满如包销房屋仍未售完,则甲方应在5日内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自然人按包销基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提出按揭申请,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包销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5)代理甲方与购房客户沟通、谈判、签署意向书或合同、收受定金、预付款和购房款;
(6)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虚假承诺;
(7)鉴于乙方将对房屋进行装修后销售,售后房屋如出现装修质量问题与
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负责向买受方收集办理产权和银行按揭所需的资料。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金港湾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4、包销期间届满如包销房屋仍未售完,则乙方应在5日内由自己或指定的自然人按包销基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财务等事宜。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销售,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乙方仍不同意出资将所剩房屋按双方约定包销价格全部收购的,乙方所付保证金以及装修投入费用概不退还;
2、如乙方在收到购房款后未能如约将应付款移交甲方,甲方可按应付款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自行销售房屋或委托他人销售房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两者一并执行):
(1)自销房屋或委托他人销售房屋全部列入乙方已经完成的包销任务,溢价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
(2)按实际销售面积*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协议的,除向对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要求违约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万元用于预期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本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包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
3、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5篇:白酒包销协议书
白酒包销协议书
甲方:河北泥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邢台中天酒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销售甲方白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关系、销售产品种类及销售市场区域范围
1、甲乙双方确定的合作方式为酒水包销形式。即甲方提供酒水、生产以及灌装服务,乙方提供包装物料并自行进行市场运作。
2、包销产品的副品牌名称由乙方自行拟定,但不得与甲方现有副品牌名称重复,有与国家商标法规冲突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包销产品的销售区域为邢台市区,如条件成熟、有必要扩大销售区域,乙方必须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签字同意。
4、甲乙双方赋税自理。
二、产品价格和付款方式
1、乙方包销产品价格分为两个档次:甲款价格为元/500ml, 乙款价格为元/500ml。为保证酒水质量,在酒样定型后,甲方每款酒水提供1瓶样品,交由乙方封存。
2、在双方确定的酒水价格基础上,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批发和零售价格,并报请甲方处备案。
3、乙方根据要货计划,将酒水货款预先打至甲方帐户,甲方确定款项到账后,两日内安排生产事宜。
4、为支持乙方开发市场,甲方承诺乙方甲款产品前20000箱(计120000瓶),乙款产品前10000箱(计60000瓶),酒水按照标准价格的80%执行。
三、仓储以及运输
1、乙方定制的各类包装物料,甲方有义务代为保管。在甲方保管期间出现的包装物料受损、丢失等情况的,甲方负责按原价赔偿乙方。
2、乙方产品生产完毕后,乙方在三日内必须及时运走。在三日保存期内,乙方产品出现破损、丢失等现象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三日保存期外发生的一切丢失、破损现象的,甲方概不负责。
3、运输方式为乙方自行提货。提货地点为甲方仓库。
四、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的权利。
①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
②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制假售假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③受成本、运营费用提高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甲方如需调整酒水价格,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主张违约赔偿。
2、甲方的责任。
①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行业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经核实,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问题,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或者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兑现承诺的各种费用奖励。
五、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的权利。
①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导致无法正常销售,乙方应该享受退货权,甲方在全额退回乙方货款的同时并应同时承担包装、运输的损失费用。
②全权负责合同产品的市场运作,并有确定产品开发、价格制定的权利。③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5日内给与书面答复。否则,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的责任。
①积极、主动的搞好营销工作。
②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③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同意的产品价格,严禁低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
六、其他规定
1、双方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泄密属于明显违约行为。
2、合同有效期内因双方发生实质性违约情况,经双方指出而不予纠正的,另一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业务往来,以书面签字、盖章方式为唯一凭证,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以及业务员私自承诺,均无合同效力。
4、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拥有诉诸法律的权利。
5、双方约定就本合同的修订、修改、补充均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有限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商铺包销协议书
商铺包销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包销甲方投资开发/持有的东莞市 万江区阳光海岸 商铺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推广名:。
3、项目销售证件情况: ①《土地使用证》(见附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④《施工许可证》(见附件); ⑤《房地产权证》(见附件)。
4、项目租赁情况 现状不带租约。
5、项目交付时间
商铺均以现售形式销售,商铺交付给实际买受人的时间为缴清该商铺购房款(含银行按揭款)后5天内。
第二条、标的物商铺建筑面积及价格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包销的 商铺共计 14 间(具体
铺位号见附件),建筑面积约1370平方米(以下简称“商铺”)。
2、双方确定包销单价为 每平米(RMB 0元/平方米),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
3、销售总价按照所包销商铺最终取得的房产证上实际记载面积为依据,按照本条约定包销单价为准进行结算,如最终实际结算价格与本合同约定
第三条 商铺销售款的付款方式与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本协议书签订后2015年 4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
2、2015年 7 月 31 日前,乙方须完成人民币 肆佰 万元整(¥ 4,000,000.00)的销售回款。
3、乙方须在6 个月内完成合同全部金额(含定金)的销售回款,即剩余销售回款共计人民币 元(¥ 13,920,000.00)在2015年 9 月 31 日前付清。
4、除定金外,其他销售款项均可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以现金或银行按揭方式(实际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可视为乙方已付该购铺款)支付。
5、甲方指定该合同所有应收款项的收款账号为: 账 号: 账户名: 开户行: 第四条、包销期限
一、“包销期限”及乙方自行销售商铺的约定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个月的“包销期限”,自乙方支付了定金后第二日起计。
在此“包销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自主定价及自行销售的权利,即乙方可通过“自主定价、自包费用、自行销售、自担风险及收益”的方式,将商铺的买方实际承受人变更为其指定的公司(人)名下(以下简称“实际买受人”),由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对上述商铺进行对外销售、出租、装修、营销包装等工作。
二、“包销期限”届满后的约定
若乙方无法在此“包销期限”内将上述商铺全部成功销售,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手续,以及付清甲方应收商铺款(实际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可视为乙方已付该购铺款)。则乙方须在“包销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商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商铺购买款(实际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可视为乙方已付该购铺款)。
三、“包销期限”内乙方经营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权将商铺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在乙方确定实际买受人后,由甲方按乙方所确定的价格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向实际买受人收取商铺的定金、商铺销售款。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商铺出卖人承担的税费,应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确定的实际买受人的购铺价格高于本协议书的包销价格,则高出部分为乙方的“溢价款项”(溢价款项=实际买受人的购铺价格-本协议书的包销价格),该溢价款项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处理办法将溢价款项支付给乙方。“溢价款项”相对应产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部分,因溢价款归属乙方所有,所以该溢价部分按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则由乙方承担。
3、“包销期限”内,乙方自行组织有销售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销售商铺,在此期间销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3
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配合乙方的对外宣传推广工作(包括路旗、路标、广告等)。
四、“包销期限”对甲方的限制
在“包销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出售 项目的所有商铺(包括该项目乙方未购买的商铺),以免与乙方的销售形成竞争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行使解除权,乙方已售出部分商铺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已售商铺的溢价款项,乙方已为销售活动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装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商铺销售款的处理办法
一、商铺销售款的收款主体
甲方应出具委托书,授权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销售代理商或中介公司有权代收取不超过铺位销售总价15%的定金。其余商铺买卖款(含剩余定金、首期款、按揭款)均由甲方负责统一收取。
二、溢价款项的处理
1、当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溢价款项时,甲、乙双方在每一间商铺的实际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和尾款(含银行按揭放款)时分别对溢价款项进行结算。
2、首付款溢价按单套商铺的首期款比例进行结算,以甲方收齐实际受买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期款为结算依据;尾款溢价以甲方收齐该商铺的全部销售款为结算依据,乙方收取该商铺定金在双方结算尾款溢价时采取多还少补方式抵扣。
3、达到溢价款结算条件时,由乙方将《商铺溢价款项结算确认表》递交给甲方,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支付溢价款项,如甲方延迟审核完毕的,按迟延支付溢价款处理。
4、若乙方需通过甲方名义收取溢价款项时,则按上述条款处理。若乙方不通过甲方名义收取溢价款项时,则乙方可自行处理。
三、挞定处理办法
因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进行销售款结算时一并结算。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约向乙方收取商铺包销定金及剩余销售款,并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项等。
2、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的商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商铺未设抵押、未被查封证明、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商铺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并保证对销售给乙方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及收益权,已取得或可取得合法销售的法律文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包销期限”内的自主定价权及自行销售权。
4、甲方须派专人负责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含临定)、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并指派专门部门及专人协助乙方协调银行、律师所关系,协助乙方及时与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等相关销售合同及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同意乙方对外出租商铺,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6、甲方应保证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文件承诺的交楼标准及其它条件与交付时一致,否则,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并承担因本项目《商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若甲方原因造成商铺房产不能办理房地产证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实际买受人的损失。
8、本协议签订后“包销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该项目的任何商铺。
9、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齐全部房款后,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地产证手续。因甲方手续不齐全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视为甲方违约。
10、因甲方原因导致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视为乙方已完成该商品的包销任务。如该商铺如溢价销售的,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
11、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配合乙方办理商铺质押或将商铺房产证交乙方保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包销期限内,商铺的租金收益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收取租赁押金。
2、乙方所委托的销售代理方或中介公司应具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保证其销售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3、按约向甲方缴交包销定金,并享受及承担“包销期限”内自主定价、自行销售的利益及风险。
4、自行编制具有本项目的商铺价格方案、销售推广计划、广告宣传计划,并自行根据项目销售、推广需要,选择专业广告公司、媒体、礼仪公司、中介公司等单位配合乙方的运营工作,并承担项目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广告费、展销费、楼盘现场包装费、促销活动费、中介费以及展板、网络、楼书、宣传海报、销售工作人员名片、户型册、交易文件等资料的设计、制作费用。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擅自超范围承诺客户,误导客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增减销售认购书及合同条款,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对每一个商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通知实际买受人交付首期款、催收房款及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实际买受人入伙等后继服务。
7、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对部分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装修时,乙方可改变房产的主体结构,但不得影响安全使用。若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提前终止时,商铺装修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8、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乙方将其中的商铺对外出租,应以甲方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后的租赁收益在未由实际买受人承接前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支付款项,或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定金,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不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商铺交付给乙方销售,或者中途无故中止/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包销定金给乙方,乙方已为销售活动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等费用,亦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已售出部分商铺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已售商铺的溢价款项。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中途终止协议或未付清甲方铺款,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
第九条、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书确定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以信函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对方,以信函方式通知的,通知自信函发出之日起生效。双方确保本协议书是上之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准确无误。如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有改变,须在变动之前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
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管辖
本协议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项目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
1、若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约定冲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书约定为准。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可以会议纪要、补充合同等形式加以明确,均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作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作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公司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