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后工作协议书_工作调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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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博士后研究人员
工 作 协 议 书
编号:
甲方(招收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乙方(合作导师签字):
丙方(博士后本人签字): 丙方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流动站站长签字: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它规定,甲、乙、丙及流动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条款,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及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须共同遵照履行。
一、协议期限
丙方在华东师范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全职或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乙、丙方及流动站的义务
(一)甲方及流动站根据学校和流动站规定,负责丙方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甲方及流动站选派乙方作为丙方合作导师。乙方负责指导、督促丙方的科研工作,并协助甲方对丙方进行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
(三)丙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遵照《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计划》执行;丙方在站期间须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如下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1、工作目标
2、工作任务(1)(2)(3)……
三、在站待遇
(一)丙方的工资津贴共 万元/年,其中由学校支付 万元/年,(甲方或乙方)支付 万元/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因国籍等原因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学校参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商业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
(二)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提出退站或擅自离站,从退站或擅自离站之日起,停止博士后相关待遇。
(三)丙方可申请博士后公寓,由学校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四)丙方在站期间的户口、子女入学(托)等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丙方如为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标准同在职教职工,经费由学校承担。
(六)丙方如为全职博士后,报到时人事档案应同时转入学校,在站期间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保管。丙方出站或退站时须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调档函(证明)或个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办理调档事宜。逾期1个月未办理者,人事档案将寄回原籍所在地或进站前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
四、博士后考核
甲方及流动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照本协议对丙方进行中期考核和工作期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
(一)甲、乙、丙及流动站协商一致,经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丙方完成办理出站手续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丙方确需延期,须在期满前至少2个月向流动站提出延期申请,由甲方及流动站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签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并另行签订延期协议,延期期间工资津贴由甲、乙、丙和学校另行约定。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学校代缴,所需费用由丙方按照规定金额预先存入经费账号,经费账号中余额不足,则视作自动退保。
(五)丙方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或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2、违反学术道德,或生活上道德品行败坏的;
3、未经同意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4、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六、附则
(一)丙方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若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 三及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所述货币,均为人民币。所述工资福利等均为税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