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_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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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
泽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在泽普县法桐大街42号,共有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泽普县粮食局所有,属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1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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