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机制的通知_信用报告专项证明

2020-02-27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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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机制的通知

成银发〔2008〕165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各城市商业银行,邛崃国民村镇银行,四川各城市信用社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补充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保障借款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期间正当权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四川省内参与征信系统建设的金融机构中建立《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以下简称《专项证明》)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格式唯一和通用。当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中所列信息,经金融机构核实与事实不符,借款人要求做出书面专项证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证明》。《专项证明》是对信用报告中有关异议信息核实情况的说明,具有格式的唯一性和通用性,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机构。

(二)出具机构与档案管理。《专项证明》由支行级(含)以上金融机构(农信社为县联社及以上机构)出具;金融机构应对其出具的《专项证明》真实性负责,并加盖行政公章。《专项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借款人,另一份由出具证明的机构留底保存。《专项证明》应与信用报告一并归档管理。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金融机构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涉及本单位的异议信息进行内部核查。经核查,确认信用报告中所列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向借款人出具《专项证明》,证明中应明确异议记录的业务号码、开立日期、金额等定位要素,确保专项证明指向明确,必要时可将借款人还款明细作为证明附件。同时,要立即启动异议处理流程尽快予以更正。

(二)信用报告和相对应的《专项证明》只能作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参考依据。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对《专项证明》存在疑问,应及时与出具《专项证明》的金融机构联系确认。

(三)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专项证明》工作机制,制定相配套的工作细则,确保《专项证明》机制顺利施行。从2008年10月份开始,金融机构应以市州为单位,按个人和企业分类汇总统计本系统出具的《专项证明》数量,于每季后10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四)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对《专项证明》机制的调查研究,在实施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馈。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收到本文后,请及时转发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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