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指南_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2020-02-27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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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指南

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附后)。

2.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3.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4.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向出生地旗县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姓名。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损毁的原件。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9.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具备以上材料基础上,需要增加: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办理人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送交旗卫生局基妇股,由基妇股人员在每月的1-5日到市卫生局统一办理后交给申请人。

附件1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以下信息与原始资料相同)

附件2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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