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_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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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
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湖北博鑫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恩施市施州大道246号施州富苑406室,共有使用面积108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杨军个人所有,属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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