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街道办(镇)使用)_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2020-02-27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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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拟设立(变更)的住所(营业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该场所为 _________所有,面积______平方米,系_________租用(借用、自有),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之用。)

证明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街道办(镇)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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