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来源证明律师事务所意见书_股东出资证明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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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来源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致:贷款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股东的出资来源合法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
国家和河南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若和保证,即:其已经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股东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法律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的资金来源 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来源
以上股东交纳的资本金均为自由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都为实收货币资本,已经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有关股东出资来源的相关规定。
为核查公司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若。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股东的资本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若:律师和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律师事务所(公章)执(签名)
执(签名)
业
律业
律
师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