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_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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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10项)
要求序事项名称 号
单位 证明提供
证明用途
依据
备注
家庭经济状况证1
明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国内公民办理收2
养证明
女情况等 民政部门 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提供证明
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城乡低保申请人3
信息证明 民政部门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查核实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专干协助调特困人员救助供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4 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民政部门
助供养资格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住所(经营场所)5
证明 部门
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提供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6 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办法》第五十条 农业部门
营权证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签署意见
第七条、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发包人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卫生计生行政7 婚育情况证明
部门
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
委员会提供证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第八条
意见;村(居)民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调查核实并签署城乡规划主管乡村建设规划许部门、乡(镇)8 可村民委员会书政府、街道办事面意见
处 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七条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签署意见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
村(社区)公共就就业创业登记申9
请人信息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
核实或提供证明
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二条、第六十三条
业服务机构调查
村(居)民委员会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政治考核证明 征兵办公室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署意见 调查走访人员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