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使用之证明及相关课税问题_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2020-02-27 证明 下载本文

主题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使用之证明及相关课税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稅務小常識

(本單元全部資料由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提供)主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證明及相關

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有房屋出租,其租金收 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若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必須訂立無 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公證,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 務使用之條件,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第5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 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 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 租賃收入。該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事 件復查案,主張自有房屋係無償提供予前夫乙君經營裝潢行 使用,並無收取租金等情事。經該局以系爭房屋既有商號設 籍營業,亦為甲君所不爭,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5類第4款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 收入,申經復查結果,仍未准變更。

該局強調,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 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 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

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 入,申報所得稅。至將房屋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 他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 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 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納稅 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該局指出,另有一種情況亦相當普遍,即公司股東將自己所 有房屋供公司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要按照上述的 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 者,仍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 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 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 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 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 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主题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使用之证明及相关课税问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主题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使用之证明及相关课税问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证明 课税 房屋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证明 课税 房屋
[证明]相关推荐
    [证明]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