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_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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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
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救治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受理申请人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对于流浪、救助等无亲属死亡患者,申请人为司法、民政、救助站等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司法、民政、救助站出具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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