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申请表_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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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编号:□□□□□□□□□□-□□□□□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3、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4、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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