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_贸易公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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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
一.为什么要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
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国家完善售付汇和税务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详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二. 办理售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的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
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税务证明手续及须提供的资料:
1、国税局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原件。
2、从网上下载并填写、打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3、申请人为境内机构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中外文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印花税或有关证明)。如只有外文合同的,要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章。
5、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证明(地税缴款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8、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证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1.特别注意,售付汇税务证明先到国税办理,后到后地税办理。
2.售付汇涉及的代扣税款,请尽量安排在申报期纳税,进行网上申报,代扣税款与当月公司自身的税款分开申报缴纳。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在征期后纳税付汇的,自行用手工缴款书纳税,备注栏要注明是“代扣代缴营业税”。
3.由于免税证明涉及税政问题,如无争议我所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4.2008年发生的应税劳务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免税证明涉及纳税问题,请一定在合同中明示。如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示劳务项目、如何运作、劳务发生地、期间有无来华等,并提供书面说明。
5.2009年发生的应税劳务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6.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相符”。两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7.相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缴纳后,税务所将核实是否已入国库,未入国库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请企业在缴款7-10天后再到税务所办理售付汇手续。
六、下载表样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七、相关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对外付汇中表样附件: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对外付汇中相关政策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总局国税发(2008)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