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_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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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流程图
(一)综合业务一科办理流程
(二)税务所办理流程
二、工作任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综合业务一科登记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分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沈阳市范围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税务所或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涉税事项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税务所或管理科公章。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应在当天予以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外管证》的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属于国税局开具《外管证》范围的,应告知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符合开具外管证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并将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起流程或转综合业务科处理。税收管理员或综合业务一科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核发外管证登记台账》,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及送达回证,交予纳税人三份,一份和纳税人附报资料留存;综合业务一科要按月将核发外省市外管证情况反馈给各科所,税收管理员要结合本科所外管证开具情况跟踪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完税和记账情况,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补税情况。
三、税务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副本,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印花税完税凭证。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登记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在金税三期中进行核销,采取谁开具谁核销的原则。
3报验登记
一、流程图
二、工作任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等事项,凡在大潘、新民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两个税务所进行报验登记和反馈,在开发区税务所和管理科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税务登记窗口进行报验登记和反馈。报验人员要建立《查验外管证台账》。
三、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合同或协议。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一、流程图
二、工作任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为方便纳税人,凡在大潘、新民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两个税务所税收管理员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在开发区税务所和管理科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税务登记窗口登记受理岗受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三、税务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四、报送资料
有关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