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务证明_税务发票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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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汇发[2008]64号、国税发[2008]122号:
——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某企业2009年与境外某公司签署了项目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在购汇付出时银行要求提交《税务证明》,财务人员比较困惑,以前没这么复杂啊?
其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都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两个文件的核心就是对外支付必须提交税务证明。
一、应当开具《税收证明》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以上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以上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以上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支付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二、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情形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证明》的办理
(一)申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请表》填写的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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