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_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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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个人)同意将下列场所作为单位(个人)的经营场所。
一、场所具体位置:柳林县乡(镇)村街号
二、场所权属主体:
三、场所用途:
本证明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使用单位(个人)证明单位(个人)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证明单位须为该场所的合法所有人,并提供下列附件:
1、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复印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准许使用场所证明;
3、房管部门产权证复印件(批准使用性质为商业用途的);
4、家庭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社区、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允许经营证明。但不得经营具有污染、噪音、气味、危险、人员流动性大等涉及人身憩息、财产安全行为的行业;
5、双方协议。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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