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住改商证明_住改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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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致同意张梦雅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号嘉汇大厦N单元6层610房的住宅用房出租给长沙盛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
****年**月**日
《51、住改商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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