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证明的法律风险分析_信贷证明法律风险
信贷证明的法律风险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信贷证明法律风险”。
信贷证明的法律风险分析
及业务指导
一、信贷证明的定义
一般认为:信贷证明是指申请人在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我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申请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将按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人另行签订贷款法律合同文件。
一般商业银行均要求每笔信贷证明的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标的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30%;信贷证明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等主要可自由兑换的币种。申请开具信贷证明的企业除满足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外,一般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在银行的信用评级较好;信贷证明项下的项目为省级及省级以上或世行支持的建设项目。
由于信贷证明业务为企业提供银行信用,不占用营运资金,无资金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说收益可观,故颇受欢迎。
二、信贷证明的格式
我们先看看各家商业银行信贷证明推荐格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信贷证明的推荐格式: 致:______招标单位 兹开立最高限额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信贷证明,供______公司参加______工程______合同段招标资格预审时使用。
我行保证由______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座位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保函在上述所提供的银行信贷中。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推荐格式:
年 第 号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______
地 址:_______
(招标人)————-
(申请人)————-
根据_____的申请及编号为____的《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现出具最高限额为__(币种、大写)万元(含)的信贷证明,供______(申请人)在(投标项目)中标后,该项目施工需要时申请使用。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大写):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我行以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承诺:在上述有效期内,我行将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在上述限额内提出的信贷申请予以满足,且保证:该银行信贷未包括在我行对其现有信贷余额当中。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自动失效: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建设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由签开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签开行公章后生效。
签开行:(公章)
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交通银行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推荐格式:
三、信贷证明的法律性质
从《合同法》上来说:信贷证明属于典型的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银行)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受益人)只享受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的特征:
(一)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为了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各家商业银行均与开立信贷证明申请人在《开立信贷证明协议》中均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如:“我司向贵行申请开立上述银行信贷证明,仅作为我司参加
项目资格预审使用,不作为贵行向我司发放贷款的依据。贵行开立银行信贷证明,只处理相关的单据、文件、证明等,对其涉及的商业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有的商业银行还约定了履行抗辩权条款:“申请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已危及银行债权利益的,银行有权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发放贷款的义务„„”。
但是,上述的免责条款、履行抗辩权条款均无对抗合同相对方(信贷证明受益人)的法律效力。首先,上述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其次,信贷证明受益人并非《开立信贷证明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上述条款对其无任何约束力。
由于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关系,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的时候,对方无权要求抗辩履行。因此,即使申请人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已危及银行债权利益的,银行并不能以此理由抗辩不予放款。
(二)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没有对待给予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三)在单务合同中,如果我行已履行合同义务出具信贷证明,但是受益人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的,我行是不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
四、不履行信贷证明的法律后果
单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依法成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合同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商业银行开立信贷证明,如果没有按照信贷证明约定予以放款,那么将承担继续履行(继续按照信贷证明约定放款)、赔偿损失(赔偿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等责任。
对于诚信为本的商业银行来说,不履行信贷证明不仅要遭受相当数量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承担因此而在社会上造成的商誉损失,可谓惨重。
五、如何避免信贷证明风险
我们为前面说过,由于信贷证明业务为企业提供银行信用,不占用营运资金,无资金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说收益可观,况且商业银行经营的就是风险业务,我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因噎废食。那么,如何最大程度的避免信贷证明业务的风险呢?
我们认为:在银行信贷证明中加载“软条款”,将银行信贷证明这个单务合同变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为较好的处理办法。
以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为例,其在信贷证明中注有:“在上述有效期内,我行将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在上述限额内提出的信贷申请予以满足„„”
加载此条件后,信贷证明的生效须以该项目贷款申请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为前提。因此,一旦申请人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已危及银行债权利益的,银行可以不符合上述条件为由不放款,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信贷证明“软条款”既发展了业务,又最大程度规避了风险,不失为较好的折中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