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金到位证明(优秀)_建筑工程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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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附: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XXXX银行银企余额对帐单
单号防伪码:
尊敬的XXX
贵单位帐号***789币种为 人民币 至2013 年 3月 15日止的结算帐余额为10,000.00元。
XXX银行(盖章)
年月日
资金到位证明
XXX在我行开立个人专户,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元。
特此证明
XXX银行(盖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资金到位证明(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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