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证明办理流程_纳税证明开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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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开具纳税证明,应由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局征管科(或分局,详见注意事项)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身份证(原件)
3.《报告》(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注意事项:
1.对属于要用于出国的,《报告》应经基层分局确认无欠缴税款及其他待处理违章行为并加盖分局公章后到市局征管科办理。
2.纳税人开具所属期2003年4月以后的纳税证明,由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携带上述资料直接到市局征管科办理。
3.纳税人开具所属期2003年4月以前的纳税证明由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携带上述资料,由分局审核并在《报告》里填写已缴纳税款后到市局征管科办理。
附件:《报告》样本
报告
石狮市国家税务局:
本单位(人)因需要,需提供份年度纳税证明给(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码为:),到贵局办理纳税证明一事,本单位(人)相关资料、证件由携带,请审核并出具纳税证明为盼。
本单位(人)相关资料如下: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联 系 电话:纳税人:(盖章)年月日
《纳税证明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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