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证明_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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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证明
兹证明刘小红,拟将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94号附58号门市从事食品(生猪肉)经营活动。该场地的产权重庆成冠蜂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同意该场地从事此经营活动活动。
特此证明!
居委会(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
《场地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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