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_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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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办理对象和条件1、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2、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3、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机构
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所需材料
(一)未婚育龄妇女
1、第二代身份证;
2、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3、村(居)签字盖章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二)已婚育龄妇女
1、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
3、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
4、村(居)签字盖章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地的村或社区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村或社区签注意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当即免费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材料齐全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五、证件期限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附件2 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都是省外的,并在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一方为本省另一方为省外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凭上述资料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并签订《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申请(承诺)书,乡镇(街道)计生办核查后,予以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3 生育后,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到夫妻任一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换领《生育服务证》。
四、办理期限
1、证明材料齐全且核实无误的,即时予以办理;
2、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
3、对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核实请求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否则视为难以核实;
2、向户籍地核查时,如夫妻户籍地为省外,可通过函件、扫描或传真等方式发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