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的“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比较(上)_原产地域产品

2020-02-28 证明 下载本文

农产品的“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比较(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原产地域产品”。

所谓的进行“原产地标记受所有WTO成员保护”、“国际护照”之说,应该讲是偷换了概念,将国家对原产地(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片面地理解为仅仅是进行“原产地域名称保护”,而忽视了“证明商标”保护这一最重要的形式。纯属“幼稚”之言,有炒作之嫌。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差异明显,形成了许许多多具有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特征的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如四川的“会理石榴”、新疆的“库尔勒香犁”、浙江的“常山胡柚”等等。这些特产大多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非常关注。原产地(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也是我国宝贵的财富。1994年以来,我国对这些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大多是通过注册“证明商标”形式来进行的;而目前则是通过“证明商标”和“原产地域产品”两种形式来进行的。而实际上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是叫法不同,实质上是同一种事物。然而近年来,媒体上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新闻很热闹,有些报道夸张地宣传了这种保护,有的甚至说加入WTO后,不进行原产地域名称登记,在国际上就得不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等等,如浙江省的一份主流媒体曾刊发了一篇消息,称“获得原产地标记后,就相当于有了一本‘国际护照,„„获得原产地标记的产品不但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受WTO所有成员的保护”等等;一些地方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日渐重视。相对而言,证明商标的宣传力度就要少得多,社会影响力也似乎有点淡化、不如从前。

对原产地(地理标志)进行“证明商标”保护既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工商职能的一个重要阵地。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证明商标”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本文主要围绕农产品)作一比较,以增强工商部门对证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紧迫感、使命感。

一、两者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根据其证明的重点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如“常山胡柚”、“南丰密桔”等,另一类是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如“绿色食品”等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指利用来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所生产的,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是对这类产品通过申请注册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而进行的行政保护。

二、两者的内容与发展过程用来进行证明商标保护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称地理标志)就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品质中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两个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中,都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我国对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首先是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进行的。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规定将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予以保护,1994年国家工商局专门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受理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为与世界接轨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直接将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纳入其中。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证明商标制度已日渐完善。到目前,已受理了大量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并对其中数百件授予了证明商标专用权。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又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注册登记”„„这样一来,人们对什么是证明商标、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以及如何将原产地(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有点晕头转向。

三、两者的区别其实无论是原产地名称,还是地理标志,或者证明商标,虽然叫法不同,工商、质检部门对其申请注册和管理的方法不尽相同,但实质上就是同一种事物。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上,出现了对同一事物进行相互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尽管两者有许多相同相似的地方,有道不清说不明的关系,但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多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一是两者的依据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证明商标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名称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检总局)于1999年7月30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也就是说,“证明商标quot;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quot;所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

二是两者的申请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法人、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柑桔quot;就在我国取得了证明商标专用权;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申请主体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则为”地方的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是比较纯粹的政府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证明商标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更能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对等原则”,也比较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是两者的申请核准期限不同。一般来讲,“证明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要二三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一般只要一年甚至几个月时间,较申请注册“证明商标”要简易的多。

四是“证明商标”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原产地域产品”则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即“原产地域产品标记”,与原产地名称同时使用。因此,原产地域名称保护更直观,社会比较容易接受,也更便于使用和管理五是两者在WTO成员中受保护的范围不同。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个国家中,除法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对原产地域名称单独立法保护的外,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绝大多数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的,证明商标受保护的范围要大的多。因而所谓的进行“原产地标记受所有WTO成员保护”、“国际护照”之说,应该讲是偷换了概念,将国家对原产地(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片面地理解为仅仅是进行“原产地域名称保护”,而忽视了“证明商标”保护这一最重要的形式。纯属“幼稚quot;之言,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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