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_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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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 有限公司,地址在。面积 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有限公司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这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
1、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
2、□转租赁 □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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