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产权证明附件二_工商局房屋产权证明

2020-02-28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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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泉州市鲤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地址在,共有场所面积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的全称。

(2)“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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