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_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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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
地税局:
拟申请设立伊金霍洛旗宇驰农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址在苏布尔嘎镇光明村四社,共有使用面积9平方米。杨文元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合作社经营场所。使用期限自2018年2月20日至2048年3月1日。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杨文元所有。(注:该证明仅供办理合作社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2018年2月20日
《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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