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管理规范_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2020-02-28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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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管理规范

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目前拥有处方权限的临床医师,方可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出具疾病证明书是医师的义务,不得随意拒绝患者的申请。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后,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依据患者简单主诉。

四、门诊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需在门诊病历上记录“疾病证明书已开”,若有建议休假,需在病历上记录建议休假时间。

五、住院患者凡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疾病证明书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开具,并需本科主任签字。

六、建议休假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门诊一般应控制在10天以内。住院病人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骨科患者可酌情延长至三个月。

七、疾病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出院(或门诊)患者,一份科室留存。

八、《疾病证明书》由各科室在仓库领取,并由各科室主任管理与使用。

九、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疾病证明书。不得因人情关系或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将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将吊销其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由患者持疾病证明书在门诊收费处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盖章时须出示门诊病历(住院患者出示出院病历及结算发票)。医师签名必须认真工整,收费处工作人员应对医师签名对照“医师签名留样表”进行认真审核。

医务部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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