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_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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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未入籍的:
1、由村委会或社区出具婴儿出生状况证明(父母姓名、婴儿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点、性别);
2、提交由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婴儿入籍证明,入籍证明中必须注明婴儿出生地点、姓名、性别、接生人员姓名、是否入籍等;
3、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若不是婴儿父母来办理,办理人应持有其父母的委托书(盖手印);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已入籍的:
1、由村委会或社区出具婴儿出生状况证明;
2、派出所出具的入籍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3、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若不是婴儿父母来办理,办理人应持有其父母的委托书(盖手印)
三、因遗失、被盗等要求补办的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市级报刊公告作废(原生证明编号、婴儿姓名、父母双方姓名)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证明。
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补发的证明由补发机关注明“补发”字样,已经入籍的只补发正页,未入籍的补发正、副页。
四、下列情况不予补发:
1、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2、《出生医学证明》中记录的信息(姓名、父母资料、国籍等)有所变动的。
江安县妇幼保健院
2011年7月27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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