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证明是包括哪些_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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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指哪些?是否包括证券、信托等机构? 金融机构证明是包括哪些?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属于土增税中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证明”包括:一是必须有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款合同,二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应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三是必须是实际已支付给金融机构并取得利息票据或回单。
注意:利息支出不包括以财务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性质的费用。
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能否据实扣除?
不能扣除,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委贷本质上是属于企业间借款,银行只是中间人收取手续费,不同于金融机构直接向企业贷款,支付给委托企业的利息不能据实扣除。
企业间借款能否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9)91号第27条,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企业间借款不属于一般性贷款,不能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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