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材料备案证明书_墙体材料备案证明书

2020-02-28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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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墙体材料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湘墙办[2011]3号)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并获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第三条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条件:

产品通过湖南省墙办的新型墙材认定,且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市备案。

第四条 产品备案申报程序

1、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墙材生产企业在向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省墙办认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至长沙市节能新墙办,市节能新墙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规模、生产装备及工艺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后,按《认定办法》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墙办申请认定。获《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证书到市节能新墙办办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市节能新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持有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湖南省墙改办颁发的《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的申报资料,向市节能新墙办申请备案,市节能新墙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查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3、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长沙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使用该产品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产品备案管理

1、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市节能新墙办的监督管理,每备案年度应主动配合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

2、取得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在半年度末和每年年底向市节能新墙办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认定备案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主动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作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必备资料。

4、备案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须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及备案。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生产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5、《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且不超过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有效期满1个月后仍未申请产品备案的企业,按自

6、通过备案的新墙材产品在工地应用,应及时递交“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附件2,在市节能新墙办登记,作为建设单位返退墙改基金的凭证之一)。

7、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证明》,并报请省墙办取消该产品的《认定证书》。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2)产品经市节能新墙办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

(3)经查实,申请产品认定资料弄虚作假;

(4)企业拒绝提供配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5)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证明》;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七条 市节能新墙办按相应的认定期每年分三次在长沙建筑节能网公示经认定和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八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登记号:hnpr-2011-82001 湘墙办〔20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以“四化”促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以及国家工信部下发《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 附件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篇2:墙体材料目录

归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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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人 篇3:外省、区、市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备案表

外省、区、市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备案表

合格,不予登记备案; 2.“初审人员”及“初审意见”栏由初审单位填写,属(代)经销单位由所在市、县墙改办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 1 —篇4: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

一、实施机关

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承办机构

麻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三、实施依据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

四、需提交的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产品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40号令)、《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规定;

5、主要设备清单;

6、生产许可证或省部级产品鉴定证书;

7、质量保证体系及企业质量管理相关资料;

8、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9、申报日前三个月内产品见证抽检报告原件;

10、相关应用技术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

11、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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