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委讬受理华侨身分证明书申请作业规则_华侨身份证明

2020-02-28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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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侨务委员会委讬受理华侨身分证明书申请作业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4-02 【正

文】

侨务委员会委讬受理华侨身分证明书申请作业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华侨身分证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视侨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讬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或当地民间团体(以下简称受讬单位)在海外受理华侨身分证明书之申请。前项受讬单位之名单,本会得另行公告。

第 3 条

侨居国外国民在侨居地申请华侨身分证明书者,应检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相关文件,亲自向受讬单位申请。

第 4 条

申请人检附之各项证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应于核验后发还申请人,并以影本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受讬单位章戳代替。受讬单位受理前条申请案件,经汇整后应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外交邮袋转送本会处理。

第 5 条

本会处理前条申请案件,经审查如有需补正之情形时,应退请受讬单位转请申请人补正后,再重新转送本会核处。

第 6 条

申请案经审查核与规定相符者,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由本会送请受讬单位转请申请人收执。

第 7 条

受讬单位收取之证明书费应定期汇总报缴本会。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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