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47号)_苏地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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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4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
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开具日期:年月日证明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证明号码: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省市县六位行政区域码;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开具顺序编制。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识别号填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码。
4.车辆种类:(1)乘用车;(2)客车;(3)货车;(4)挂车;(5)其他车辆;(6)摩托车。
5.船舶种类:(1)机动船舶;(2)拖船非机动船舶;(3)游艇。
6.车辆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以及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等根据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填写;没有船舶识别号应填写船舶初次登记号;购置的新车船或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上述数据项目根据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相应凭证填写。
7.实际年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与年减(免)税额的差额。8.免(减)税期限:按减免税起止年度填写。附件3:
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填表日期: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附件4:
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填表日期: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