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通知_出生医学证明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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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卫生局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通知
各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精神,依照相关印章规格和式样,决定刻制并启用“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现就使用“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由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或领养人填写“xxx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二、县妇幼保健院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手续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核下列证明材料:助产单位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父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具备上述证明后方可办理。
三、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在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局、县公安局报告。
附件1:“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 附件2:安康市xxx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县公安局档
(二)附件1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
附件
2xxx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1、补证提供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或居/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证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4、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