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证明整理_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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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该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意义;对该事实有争议;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对象范围:实体法事实(产生变更消灭妨碍排除权利、法律关系的事实);程序法事实;国外法律和其他地方性法律规范
无需证明的事实:自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
自认: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的主要事实。构成要件:内容是为对事实的陈述,并且是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须在诉讼过程中做出。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一致。所做的是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自认的效力:对于主张被自认事实的当事人来说,除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之外,自认具有免除证明的效力。自认的撤回:第八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作用: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出判断;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进攻和防御提供依据;为指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提供依据;为确定应有那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提供依据;为确立本证反证提供依据;确立自认;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证明情况;预测诉讼结果。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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