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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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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3〕57号

各省辖市建委,省直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豫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管,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三年七月八日

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

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豫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不在河南的施工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

中央驻豫施工企业是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由中央管理的,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管理;省辖市建委和省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厅负责此类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持资质证书和企业资质申请表在三个月内向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在我省有建筑经营活动的,应持近三年在豫完成的工程清单和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领取《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简称登记备案证)

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有在建工程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向省建设厅领取《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简称登记备案证)和进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

第六条 办理《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法人委托书。

(三)企业承接工程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四)进豫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信誉情况证明。

(六)企业承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委或省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在豫有施工经历的企业应提供近三年在豫完成的工程清单和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七条

外省进豫施工企业,每承接到一项工程,应持下列手续向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同时在开工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委或省级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并接受日常的监督管理。

(一)《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

(二)企业承接工程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三)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企业在豫每完成一项工程,应将工程情况填入《登记备案证》工程一览表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登记备案证》是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招标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察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场所要求出示的,应予以出示。

第十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招标人)在对投标队伍进行资格预审时,应主动督促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在豫从事施工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应接受省建设厅和工程所在地市级建委或省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要按建设部和省、市以及各部门的要求,对职工进行技术、安全等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建设厅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

第十五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委或省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上报在豫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报告,各部门汇总后报省建设厅。第十六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实行年度信誉检查,评出信誉等级,结论分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业绩记录。

1、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四级以上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合格。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基本合格。

(1)有违约行为。

(2)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情节较轻。

(3)技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较轻。

(4)不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约的。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发生死亡或四级以上事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一年内在我省无经营业绩,年度信誉等级记录为无业绩记录。

第十七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年度检查时间定于每年6月-8月,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委或省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对外地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一年内在豫的经营、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评出信誉等级,并将结果报建设厅,经省建设厅核实后,做出企业的年度信誉等级结论,记录在《登记备案证》中,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证》无年度信誉检查记录的,证书自行失效;连续两年无业绩记录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年度信誉等级不合格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在豫的建筑经营活动进行限制。企业在豫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将依法做出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将建立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豫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管信息档案,对年度信誉等级不合格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违法事实和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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