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清理(精选5篇)_证明事项清理报告

2021-04-25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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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

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证明事项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机构改革后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梳理涉及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及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专班。

(二)集中审查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抽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审核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三)审定上报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与各地各部门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我省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司法部。

(四)公布运行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相关修订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于2018年7月25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2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新版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府法发〔X〕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清理内容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

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X年年底前取消。

二、组织实施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

各乡镇及县级各部门应于X年8月5日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

三、具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按规定标准如期完成,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密切配合。

本工作是一项建设性、基础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考核。

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3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新版

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方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取消。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x年年底前取消。

三、工作要求(一)及时公布清单。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协作

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项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统一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于x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密切配合。

本工作是一项建设性、基础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考核。

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4篇: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事项

关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枝办文

[2011]17号)精神,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办工作人员联系的单位

(一)联系单位

严忠强联系以下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徐艳联系以下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供销社;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公室;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市水产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梁治丽联系以下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科协;残联;市委党校;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市招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镇(街道)。

(二)主要职责

1、督促所联系部门或单位落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指导、协调和督促所联系部门或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填报相关统计表格及规范意见。

3、负责所联系部门或单位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统计表格及规范意见的审核修订。

4、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联系部门或单位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分歧和有争议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负责安排所联系部门或单位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统计表格及规范意见送审时间,督促所联系部门或单位按照报送,并提出审核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

6、完成市编委、编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全面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一)本部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所要使用和参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市委、市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本部门事业单位设立的机构编制、职责事项及异动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四)其他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中共枝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

第5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潍坊市财政局

(保留行政许可2项,非许可审批7项,核准事项4项,备案事项1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3类10项;取消审批3项,冻结审批4项。)

按照潍行改发[2009]1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涉及财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此次清理跳出以前三次清理的框架,按照尊重事实、明晰职权的原则,仔细查阅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对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点比对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查阅了其依据条款并参照确定设区的市的权限。以下为清理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

与2007年清理结果相同,已下放到县市区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7号

二、非许可审批

2007年清理的9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中,有5项属于国资委的权限,此5项将单独在国资委清理表中列示。其余4项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不是审批,调整到核准事项。

1、出国用汇限额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

4、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政府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3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57条)

6、国家赔偿费用拨付申请的审批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8、契税减免审批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9、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核准事项

本部分从2007年方案中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为核准,另外增加4项核准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财资(2009)4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

3、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同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2款)

4、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

《关于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中介服务和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指导意见》(潍改发[2003]1号)

四、备案事项

2007年方案中的备案事项拟取消,新增1项。

1、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年394号

五、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

1、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开支的审批;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的审查事项原属非许可审批。

原因: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上述项目均通过提报部门预算渠道解决,不再单独审批。部门预算汇总审核是一般性管理工作,预算方案审批权在同级人大。

2、预算单位支出科目和数额调整的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财务关系划转审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超过开支标准,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审批。

原因:上述审批实际工作中均作为一般的财政业务管理处理。

3、财政贴息项目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原因: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作为一般业务管理处理。

六、应取消的事项

1、企业坏账处理方法、待摊及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迁移、合并、分立、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文件备案。

理由:前者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后者是工商部门的职能。原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92】547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被《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取代。

2、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备案;国有企业经营重大事项的审批;国有企业财务处理、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批。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

取消的理由同上。

七、冻结事项

1、交纳收费和基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审批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的批准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此类业务

3、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8条第2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该项目自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业务停止,建议冻结。

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近年来该范围没有变动。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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