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证明(精选4篇)_车船税免税证明

2021-05-09 证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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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车船税减免证明及管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重点研究):

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

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8、捕捞、养殖渔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船或养殖船登记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

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2篇:车船税练习题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不属于车船税纳税人的有()。

A.车辆的所有人 B.船舶的所有人

C.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D.车船的驾驶人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机动车辆和船舶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税目、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额。

1、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2、商用车(客车、货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摩托车

6、船舶:机动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

算)游 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 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2)商用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 整备质量数×适用单位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4)游艇的应纳税额=游艇艇身长度×适用单位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下列车船中,以自重每吨作为车船税计税标准的是()。

A.载客汽车 B.三轮汽车 C.船舶 D.拖船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载客汽车以辆为计税标准;船舶(包括拖船)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

1.下列车船中,以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有()。

A.商用客车

B.商用货车

C.挂车

D.三轮汽车

『正确答案』BCD 2012年某货运公司拥有运输船5艘,每艘净吨位849.6吨,拥有小型船20艘,每艘净吨位0.6吨。其所在省车船税每吨4元;该航运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元。

A.17080

B.17040

C.1707

2D.17048

『正确答案』A 应纳车船税=5*850*4+20*4=1708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下列车船法定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非机动车船

(六)拖拉机

二、特定减免

(一)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三)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6.下列车船税法定免税的有()。A.非机动驳船 B.警用车船 C.拖拉机

D.养殖渔船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管理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4.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

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车船税的有关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B、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C、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中记载日期的次月

D、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次月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车船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A.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B.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C.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D.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属于免税车船范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A.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B.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D.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属于免税车船范围。

第3篇:车船税调查通知

车船税调查通知

为全面了解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完善征管措施,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结合目前税源清查活动,按照豫地税发〔2012〕16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2012年5、6月在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进行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纳税地点征收车船税的情况等。

(二)依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机构是否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应代收车船税税款,实际代缴车船税税款。税款缴纳在哪个税务机关。

2、是否查验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以及加收滞纳金。

应代收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实际代缴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缴纳(分年度统计)在哪个税务机关。

3、是否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按要求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分情况统计应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和实际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如: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已代收代缴过车船税的、开具免税证明的、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的等。

4、是否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

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未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

5、是否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未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次数、车辆数、车船税税款金额。

6、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

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与保险机构争议的处理情况等。

由保险机构根据1—6项进行自查,根据1—6项写出自查报告并与6月10号前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报送到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一科进行核实调查,写出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落实车船税法的情况。

二、调查的范围和时间

对2012年1-4月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自行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科室于6月20号前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调查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税政科。

豫地税函〔2012〕165号.doc

第4篇:车船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第 4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 长

金人庆

局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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