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证明(精选7篇)_无诉讼情况证明
无诉讼证明(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无诉讼情况证明”。
第1篇:无诉讼证明(格式)
无诉讼证明
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单位,法定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善桥。
该单位在商业交往、生产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能够全面、诚信履行各项义务,近三年无主诉及被诉情况。
特此证明。
证明人(公章):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2篇:无诉讼证明(格式)
无诉讼证明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为:。
该单位在商业交往、生产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能够全面、诚信履行各项义务,近三年无主诉及被诉情况。
特此证明。
证明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3篇:无不良行为,无诉讼证明
证明
兹证明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三年来
在建设工程投标、承包及施工过程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未被计入黑名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截止目前无任何在建工程。
特此证明:(此证明有效期45天)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证明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三年在商丘建筑市场,无违规违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45天)
特此证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4篇:无诉讼承诺书
无法律诉讼承诺书
致:
我公司作为 工程 施工投标合格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近三年(2010年05月01日至2013年05月01日)内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从未发生因我公司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记录。
申 请 人: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日 期:2013 年 月 日篇2:近三年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函
我方参加贵方的成都瑞华酒店水处理设备供应及指导安装工程投标的申请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我方近三年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投标申请人(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篇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方参加贵方的项目名称投标的申请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投标申请人(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篇4: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公司参加了(项目名称)合同段的施工投标,在此声明: 1.我公司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并处于处罚期内。2.我公司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那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3.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4.我公司在2014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未被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c、d级及临沧市2013年度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平为c级、d级施工企业。特此承诺!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篇5: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公司参加了(项目名称)合同段的施工投标,在此声明: 1.我公司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并处于处罚期内。2.我公司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那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3.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4.我公司在2014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未被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c、d级及临沧市2013年度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平为c级、d级施工企业。
第5篇:企业无诉讼情况说明
企业无诉讼情况说明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电力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企业,在以往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业主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经济和工程质量的经济纠纷。
特此证明!
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第6篇: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毕业论文
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它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通常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明的正确运用。
诉讼证明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证明活动。就其性质而言,诉讼证明首先属于人们主观对客观发生的社会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因此它必须遵循认识论的普通规律。诉讼证明又是人类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我们必须运用辩证思维的形式和方法,使之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一般法则。同时诉讼证明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约束。笔者在此提了一些观点,与法律界的仁人进行探讨。
一、认识相对性
证据理论认为,查明案件的事实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也就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活动。我国诉讼中证明的任务确定案件客观真实。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传统理论主为,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因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有认识世界的能力。只要司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视调整研究收集证据。完全可能掌握对查明案件具有意义的一切客观存在。因此,要探析认识的相对性,就必须要从认识论着手,正确认识存在与意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三个基本的理论要素构成是:反映论、可知论、坚持认识论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可知论,认为人的思维是至高无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在此意义上看,认识具有绝对性。但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导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思维的整体存在。也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永无止境的世代交送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活动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相反,从人具体的事物的认识这一意义上讲,认识是相对性的,这种的认识的相对性还取决于认知能力的相对性、不至上性,也反映在认识结果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同时受到法律的阶级性的约束。
因此,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不可能永无止境、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而且,司法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要受到众多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他们在具体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在能力上只能是不至上和有限的,在目标上只能追求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
二、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以证明对象为标准,人类的证明活动包括对以自然界为对象的自然证明和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证明两大部分。诉讼证明属于社会证明活动的一种,首先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受认识普通规律的规范和制约。但诉讼证明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或日“历史证明”。它的证明对象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这种具有回溯历史证明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践来证明,司法人员只能运用证据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加以追溯,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进行绝对性的认识。二是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践来检验。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依靠经验法则和证据法则,结合一定的伦理法则对既往事实的主观推导,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吻合,由于不可能以科学实践或其他验证方法进行检验而不可避免的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从证据目的看,诉讼证明与自然证明和其他社会证明也存在很大差异。诉讼证明的目的在于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实质都是通过诉诸法律而由司法定分止争,换言之,诉讼是以确认法律权益、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法律实施活动。在诉讼证明中,控辩双方必须努力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实现己方的法律请求,司法者居中凭借自己的思维判断能力和对法律的辩知程度采信证据。尽管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基础,但控辩双方地争议事实的证明和司法机关对争议事实的评断认定只要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解决争议的程度即可。也就是说,此种对事实的认识,实际上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诉讼真实,而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第三、诉讼证明是种具体的诉行为,直接受诉讼法律和证明规划的调整和制约。这有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诉证明除了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外,还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权衡,必经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理念。如司法人员先入主或收集证据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势必导致确认事实不能与客观真实的不相吻合,即使有的证据从内容上看能够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由于司法者的取证明手段违法,造成所收集到的证据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导致诉讼证明相对真实还有诸多因素,他们都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大多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具体有:
1证明主体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主体主观能力的限制。无论是国家公诉人员还是普通的诉讼当事人,都不同程度会受其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的限制。是诉讼利益对证据主体的影响。特别是普通诉讼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难免对自己不利或对方有利的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
2、证明案件的局限性。诉讼证明并非对科学原理或自然规律的证明,所证明的是特定主体实施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形成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人为的,掺夹了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和主观意识。尽管案件事实的外在部分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加以认识,但已不可能达到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完全契合。
3、证明时限上的局限性。证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证明活动或根据已有的证明无法得出明确的证明结论,而法官却不能使案件久拖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不能超过羁押或调查的期限,导致司法者凭借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判。
4、证据规则的制约。现代诉讼,普通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证明责任的分担,对证明的方法、手段、进程均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和严密的程序保障。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出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在近年来赋予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难度。
三、诉讼证明标准
在诉领域,诉讼证明即是指导国家公诉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实现自己诉讼请求的活动。那么证明标准就是关于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须达到程度方面的要求。法律关于证明标准的设定,对诉讼各方面均有约束力。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各类案件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既作用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也作用于裁判者的审判行为。具体而言,法官以证明标准为依据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进行法律评价,如果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官就认定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成立。反之,法官则判定其诉主张不成立。对当事人来说,负担证明责任的公诉机关或当事人依循证明标准努力收集和组织证据,履行自己的举证行为。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则遵循证明标准来抨击或质疑对方的举证行为,并选择己方是否有必要提供证据反驳对方。控、辩、审三方诉主体均可借助证明标准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动向和即将采取的程序步骤,同时决定自己所将采取的诉讼措施。
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是预先明确设定的,没有因诉讼性质的不而作任何区别设定,三大诉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案件,均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达到“案件(犯罪)事实清禁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所谓的“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笔者认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决定了证明标准有特定性,法律设定证明标准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标准,因为诉讼中确立证明标准的目的就是为诉当事人和事实裁判者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提供基准和参照,我国的证明标准却过于抽象,不便操作。
其次,证明标准应当是大多数诉讼在时空限制和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所能进行的标准。诉讼证明总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受到有限资源的制约,必须兼顾考虑成本、效益、效率等因素,不能顾此失彼。若对履行举证责任的诉讼一方要求过高,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要求司法机关为寻求某案件的绝对真实而不惜一切代价,不付任何成本,同样也产脱离司法实际的。
第三、诉证明的标准还应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认定有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所判明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诉讼的性质不同,在证明标准上出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质,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所要求的标准就应有所区别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诉讼。虽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但都必须确保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确保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大程度地符合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
第7篇:无房无车证明
证明
兹有 省 镇 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无房无车,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市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