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精选8篇)_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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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第2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身份证号 /代码证号 车辆类型
车辆总质量(Kg)
收车单位(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回收证明编号:HS-320000-2256-20100***-7二联:此联车主存查 车主名称 车主地址 车辆使用性质 注册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发证单位(章)
市(地)主管部门(章)
经办人:燃油种类
车身长度(mm)
车主联系电话 车辆型号
核定载客(人)
车辆牌照号码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交车时间 查核号码种类
说明:本表一式六联,一联收车单位存查;二联车主存查;三联用于申领补贴资金;五联交控办存查;六联交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湖北省商务厅监印
第3篇: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2001-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经贸厅资源[20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发放。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意见》(鄂商务发„2014‟136号)精神,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改进对基层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商务厅按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样式印制,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报废汽车回收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证明》。
第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商务局负责辖区内《证明》的申领、审核、发放、监管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备案、由商务部配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密钥的企业方可使用《证明》,使用单位不得出售、转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证明》。
第四条 《证明》申领实行“老证换新证”制度。各市(州)商务局经办人申领《证明》时,须持单位介绍信、上期《证明》(第一联)原件以及上期回收的《报废汽车回收登记表》到省商务厅办理,由厅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和发证。
第五条 市(州)商务局在将《证明》发放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前,须在《证明》指定栏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印鉴。
第六条 《证明》管理、使用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并健全《证明》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台帐。落实防盗防失措施,确保《证明》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出售或伪造、变造《证明》的,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因对《证明》疏于管理或责任落实不明确而造成违规行为或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可收回相关企业的密钥;属分公司的要责令授权单位收回其经营受权。
第九条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按年度对各市(州)商务局《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自行废止。
第5篇: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XXXX
乙方:XXXXXXX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
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
2.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
代码证复印件等。
3.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
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
4.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
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明》,《收购发票》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广州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期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2. 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3.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4.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
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
300 /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太原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
后勤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利用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7篇:报废汽车回收流程
报废汽车回收流程
1.车辆初检:(具体责任人:驾驶员)
业务员或驾驶员对报废车辆进行查验,主要信息包括:报废汽车车主(单位或个人)名称、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牌照、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是否与证件一致。特别是“五大总成”的核对,确保车辆的完整性,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齐全,查验核对后经办人填写回收单由车主签字确认后交公司。
2.车辆称重:(具体责任人:)
进厂称重(拖运及自送的报废车),司磅员仔细核对行驶证与报废车辆信息是否相符,“五大总成”和前后牌照、车主联系电话是否齐全,除“五大总成”外如缺少其他配件请在单证上注明。填写过磅单交前台大厅入账登记,核对相关手续及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交场地负责人。
3.车辆入库:(具体责任人:)
场地负责人及时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同时,将汽车牌照拆卸好、编写自编号,按照监毁流程要求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对报废车辆进行监毁,监毁工作结束后确认签字连同车辆手续一并交公司监毁部,并将车辆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整洁、严禁火种。
4.监毁销户:(具体责任人;)
监毁部及时对进入场地的报废汽车进行登记注册,并派人由场地人员协助拍照、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将其主要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在车身醒目位置贴上显示信息的标签,打印回收证明,车管所办理销户后通知客户领取销户手续。
第8篇: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2. 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3.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4.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
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
300 /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太原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
后勤服务中心
利用有限公司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