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证明(精选4篇)_网站发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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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交易与发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格式等规范性文件构成。就规范的效力而言,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即所有规范均具有强制力;从内容上看,这些规范函盖了收购程序、信息披露、收购监管等问题。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层次过多,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范以行政规章为主,效力层次有欠缺。其次,尚欠缺关于反垄断的规定,而这与我国整体上欠缺反垄断法律制度有关。
上市公司收购的当事人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牵涉到收购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董事会等各方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其中处于主要地位的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
收购人是指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承担信息披露、发出强制性收购要约等义务。但收购人往往通过某种安排和其他人一起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规避这些义务。为防止出现该情形,各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大都引入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综观各国有关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某种安排,互相之间积极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某公司股份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存在以下特点:存在行动的合意、取得一个目标公司的投票权、积极地进行合作、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我国《披露办法》也对一致行动人做出了界定: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我国在一致行动人定义中增加了对其在行使表决权时的“一致行动性”的要求,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固然可以增加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准确性,但同时又可能造成困境。因为行使表决权是取得股份的结果,而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意义在于其取得或者将取得股份时令其承担一定义务,但是此时其可能尚未行使过表决权,而等到行使表决权再认定其构成“一致行动人”,则认定意义已经丧失。因此,我们诊断不应把行使表决权时的一致意思表示作为认定一致行动人的必要条件。
被收购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购所指向的目标,即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人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内涵不是很明确。在我国《收购办法》中,被收购人有三种表述,即被收购公司、被收购人公司的股东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这种表述比较科学、合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协议收购还是要约收购,交易标的虽然均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购人的交易对方为持有该等股票的股东,这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此外,由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从理论上讲,应当对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区分,不能加以混淆。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综观各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主要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集中竞价交易收购,本文主要讨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要约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在要约期满后以一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收购。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按照一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意思表示。由于控制权本身具有价值,因此一般认为收购价格应该高于市场价格;第二,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做出;第三,除收购失败的约定以外,要约不得附有条件。
根据收购人是否自愿发出收购要约为标准,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主动要约收购。前者是指收购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后者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根据要约收购的标的是否是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前者是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为标的的要约收购,后者是指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为标的的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一个颇多争议的制度,采用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及其原属殖民地。支持该制度的观点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可能会以其控股地位侵害少数股东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已获得控制权的收购人以不低于其为取得控股权所支付的价格向其余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为小股东提供退出机会。
反对该制度的观点认为,首先,强制要约收购不过赋予受要约人全部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不能消除要约过程中小股东的受“压迫”问题。其次,强制要约制度会大大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减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建立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持股比例定在30%,规定收购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从30%以下拟增持至30%以上,或者已持有30%而拟继续增持的,均应发出收购要约。
主动要约收购因其收购股份比例一般低于100%,因此各国在对待主动要约收购的态度上各不相同。如英国采取个案审批主义,《城市守则》规定,所有主动要约收购均应取得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的同意。如果要约不会引致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投票权,该要约收购通常会获得同意。如果要约可引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份,则一般不能获得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进行强制要约收购。而美国等国家对此则采取法律许可主义,收购人可自由地进行要约收购,这些国家通常没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我国《收购办法》确立的主动要约收购制度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不同,即如果要约收购30%以下的股份,采取法律许可主义;当收购方预定收购的股份超过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30%,又只打算继续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时,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从这点看,这种情形则又采取个案审批主义。简而言之,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规定,收购人可以主动要约的方法收购目标公司30%以下的股份,也可以以主动要约的方法向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发出要约。但是如果要以主动要约的方式向全部股东介于30%-100%的部分股份发出要约,则必须事先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第二,协议收购以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为形式要件。第三,协议收购的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第四,协议收购方式可以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时使用,而要约收购只能单独运用。第五,虽然《收购办法》明文规定允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但在实践中协议收购的标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原由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是非流通股,往往只有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才能达到控股目的,而且其收购成本远较要约收购低。
《收购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流通股的相关程序,对《证券法》规定的协议收购的标的是否包括流通股做出了明确,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监管与时俱进的精神。这些合理规定有必要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上升为法律。
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之价值目标在于:保证收购各当事人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尤其是保障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免受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类似突袭行为以及有关当事人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侵害。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是整个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的重点,也是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
和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相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目的也在于使投资者充分获得信息,避免因为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操纵价格等现象发生。但是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又具有不同于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限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也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在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上不仅要求收购人披露收购交易的详细内容,还要求收购人根据其持股情况逐步披露其持股情况,用以提醒目标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
和国外相关制度比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弹性,更多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例如,在信息披露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中,未根据披露人是否具有取得控制权的意图对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义务做出区别。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一定是出于获得控制权的意图。再加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集中,使得对于不具有取得控制权意图的股东来说,根据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所作的信息披露似乎过于严格。因此,本文认为可根据购买股票的意图确定披露内容,一方面既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同时也节约整个社会信息披露的成本。其次,信息披露制度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所谓重要性原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不是越全面越好,而应将那些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予以披露。这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知信息,而不至于很多重要信息被湮没在信息的海洋中;另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和收购过程来看,则可以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收购效率的双重目标。
第三,在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确定收购人意向阶段,潜在收购人是否应当披露有关信息,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何规定等。
第四,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制度中,没有规定在发生收购活动时,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在可知晓的范围内披露自身利益与要约收购成功与否之间的关系。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规定:董事会应声明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这一规定令人费解,因为出具董事会报告是一项披露义务,并非就一项决议进行表决,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应当重点披露,何来回避之说?我们认为应予以完善。
最后,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违反有关收购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内容涉及比较少。《收购办法》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两条,而且这两条主要是针对收购人的,而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涉及。我们认为,应当就进一步细化收购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国外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模式大体可分为集中型、自律型、综合型三种类型。所谓监管模式一般包括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监管主体设置及监管方式等。集中型监管体系模式是政府设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它是以统一的证券监管立法为基础,以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特色的体系。美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自律型监管体系模式指政府相对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性监管。它是以非独立性的证券立法为基础,以自律组织为中心,以自律监管为特色的体系。英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综合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监管型与自律型监管体系模式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实施该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典型,其特点是证券监管既有立法管制的成分,又不失自律管制的色彩,而两者的结合又不同于集中管理的美国模式与自律管理的英国模式。
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是以各国的证券法为主,各个相关法律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为辅,形成对证券市场的全面覆盖。从国际范围来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已经越来越明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分工的一般模式是:证监会主要监督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执行情况。证券交易所则负责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披露、防止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对市场参与者的一般违规行为按照交易所规则进行处罚。
《收购办法》中对于监管主体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定位是,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但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缺乏反垄断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方面依然是盲区,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第二,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及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三个方面。在实践层面,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限还有待明确。例如,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涉及到非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监管,如何监管,能采取什么样的监管行动。只有解决好此类具体问题,才能有效发挥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职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第一,制定反垄断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收购过程中有关市场垄断的禁止收购规则。第二,在证券交易所成立收购与兼并专家小组,该小组主要由金融、证券、会计、财务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交易所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属相对松散型的。其主要职能是对具体的上市公司收购个案中涉及到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决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行制度跟不上实践的矛盾。第三,设立一个基于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信用管理系统。由于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裁量权不清和效力不足的局面,交易所通过其先进的信息披露系统,可以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信用管理系统,主要收集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信用记录,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披露。
收购监管的法律冲突和国际协调
各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国际化过程,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常常涉及外国因素,导致多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图对同一项收购予以监管,由于各个国家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在收购程序、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带有公法冲突的性质。为了促进收购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进行,同时使收购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妥善安排,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试图协调其监管职能,消除法律冲突带来的消极影响。
综观各国解决法律冲突的模式,一般存在以下几种:第一,单方面主动限制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例如为了鼓励收购人向美国股份持有人发出要约,美国证监会出台了主动限制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适用范围的豁免规定——《跨境要约收购和易券要约、商业合并和向股东募集股份》。第二,单方面主动限制本国法的域内适用,比如法国证券交易所执行委员会在2002年4月实行的《第2002-04号关于向在受到监管的市场上交易的金融票据做出的公开交股要约的规定》就规定已在外国证券市场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本规定下的义务。第三,订立双边协议协调监管法律冲突,如美国证监会和加拿大三个省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的多重管辖权信息披露制度,根据该制度,依据一方证券监管法规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在另一方得到承认而无需根据另一方证券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有关义务。第四,通过国际组织协调法律冲突,比如欧盟2002年10月提出了《关于要约收购的指令草案》,规定了欧盟成员国之间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要约收购的统一规则。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冲突协调的规定几近空白,《收购办法》也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协调问题。我国虽然和其他国家也订有谅解备忘录,但是内容限于无约束力的信息技术交流等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没有实质性规定。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维护我国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无疑是不利的。我们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应当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冲突问题做出规定:首先在层次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涉外上市公司收购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限制法规的域外效力;其次,积极通过国际组织或者双边谈判,协调各自对跨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由此形成一套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涉外适用的规则,使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更加完善。
第2篇:上证指数12月6日走势分析
上证指数12月6日走势分析:
12月5日上证指数日K线收出了9月7日以来久违的一阳穿三线的大阳线,成交量达到854.75亿元。这是预料之中的,但仍改变不了年底的惯例下跌的基本格局。
其理由如下:
1、年底机构、银行资金回笼,流动资金吃紧,是明摆的现实。想为者也巧媳妇难做无米之
炊啊!。
2、长期的下跌,散户损失惨重,加之年底这个特定时期散户资金入市意愿本来就极差。所
以,此时的星星谁愿出来捧月亮?
3、鉴于上述原因年底之前股指就算见底跌不动了,也不会有什么像样的行情。更何况目前
点位真的“见底”了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4、理论的底应在何方?上证指数自6124点下跌以来,1664点是A浪的底、3478点是B
浪的顶这是勿用质疑的了,问题是C浪的底在哪?C浪的底能高于A浪的底吗?其理论依据有吗?在哪?大跌小涨的反弹肯定是有的,但抢反弹是散户不可取的!
5、票票是自己的,猜底是危险的!上亿双眼睛在盯着,侥幸心理是要不得的!
6、12月6日上证指数走势应是小阴小阳的回调整理是主基调,当然也不排除创新高或出中
大阴线的可能性,但回落是必然的,只是时间推后1~2天罢了。
7、今天11点一刻获利出局了,待后绝不后悔。剩下的就是休息加观战了。
第3篇:中秋国庆放假通知上证函3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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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函〔2013〕30号
关于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205号),现将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一)中秋节:9月19日(星期四)至9月21日(星期六)休市,9月2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22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二)国庆节:10月1日(星期二)至10月7日(星期一)休市,10月8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28日(星期六)、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10月13日(星期日)
-1- 为周末休市。
二、为保证国庆节后交易的正常进行,本所定于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9:30-12:00进行交易系统(含综合业务平台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联调测试。
三、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休市 通知
分送:所内各部门,存档。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印发 -2-
共印1份
-3-
第4篇:上证指数体系与多层次蓝筹股市场
上证指数体系与多层次蓝筹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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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指数体系与多层次蓝筹股市场
从1990年至20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从最初的8只股票、22只债券,发展为拥有894家上市公司、938只股票、18万亿股票市值的股票市场,拥有199只政府债、284公司债、25只基金以及回购、权证等交易品种,初步形成以大型蓝筹企业为主,大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的多层次蓝筹股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新兴证券市场。
适应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格局,以上证综指、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指数,以及上证国债、企业债和上证基金指数为核心的上证指数体系,科学表征上海证券市场层次丰富、行业广泛、品种拓展的市场结构和变化特征,便于市场参与者的多维度分析,增强样本企业知名度,引导市场资金的合理配置。上证指数体系衍生出的大量行业、主题、风格、策略指数,为市场提供更多、更专业的交易品种和投资方式,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有效性。
上交所将根据新一轮战略规划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目标,不断丰富和完善上证指数体系,巩固上证指数的市场品牌地位,发挥上交所作为我国经济晴雨表作用,积极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设。
上证指数体系的构建
上证综指于1991年7月15日发布,是上海第1只反映市场整体走势的旗舰型指数,也是 中国资本市场影响力最大的指数,包含A股、B股等上交所全部上市股票,以总股本为权重加权计算,代表中国资本市场20年发展历程,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象征。
上证180指数选择总市值和成交金额排名靠前的股票,按照中证一级行业的自由流通市值比例,分配和选取180只固定样本,以自由流通股本为权重加权计算。这些公司核心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产品品牌广为人知,是上海证券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大型蓝筹股票指数,是投资评价尺度和金融衍生产品标的的基础指数,于2002年7月发布。
上证50指数是在上证180指数的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50只股票,反映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状况,于2004年1月发布。
发布于2010年11月的上证380指数,代表了上海市场成长性好、盈利能力强的新兴蓝筹企业,这部分企业规模适中、具有成长为蓝筹企业的潜力,代表了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方向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它是在上证180指数之外的公司中,剔除亏损及近5年未分红送股公司,按中证二级行业的自由流通市值比例分配样本,在行业内选取规模、流动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综合排名靠前的380只样本股。
上证50、上证180指数集中于金融、能源、原材料和工业等传统行业,上证380指数则广泛分布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消费领域,凸显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
上证国债指数以所有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计算,以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变动状况。
上证企债指数以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股权连接类企业债为样本,以发行量加权计算,反映了企业债市场的整体走势和收益状况;上证企债30指数,选取流动性、发行规模等指标排名靠前的30只企业债,市场代表性好,可作为债券ETF的跟踪标的。
上证基金指数样本为所有在上交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反映基金价格的整体变动状况。
上证50、上证180和上证380指数是上海市场特大型、大型和中型蓝筹企业的代表,表现上海多层次蓝筹股市场的变化特征;上证债券类指数、上证基金指数反映上交所分层市场,与股票指数一同构成上证指数体系。
上证指数特征与上海多层次蓝筹股市场
历史数据表明,上证综指、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指数的涨幅依次递增,波动性也依次增加。上证综指由于受权重股的影响较大,它与上证50、上证180指数在走势上较为接近,反映了上海市场上的大型蓝筹企业,这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业绩增长稳定,虽然涨幅较小,但波动性更小,是资本市场的稳定器。
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市场的规模结构具有典型的二八分化情况,即180只股票的市值占据73%,交易额占据46%,剩余的700多家公司包含了近80%的公司数和54%的交易额。从每股均价、市盈率、波动性、活跃度以及与流通股相关的成交量等指标来看,该股票群体不亚于沪市大盘蓝筹的市场表现,且具有行业分布完整、成长优良等特征。上证380指数就是这一股票群体中具有高成长特点的新兴蓝筹企业的代表,指数涨幅明显,波动性也更大。
2010年底,上证综指、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指数的市盈率分别为21.6、16.1、18.2、45.2倍,市净率分别为2.6、2.1、2.3、3.7倍。上证380指数样本股由于良好的成长性而获得较高的市场溢价,估值水平较高。
上证180指数样本股总市值大多分布在100-5000亿元的区间内,上证50指数中大市值股票则更集中。上证380指数样本股总市值大多分布在20-100亿元的区间内,总股本在10亿股、5亿股以下的样本股数量占比分别为88%和59%。上证50、上证180指数样本股总市值占上海市场的比例分别为55%和73%,上证380指数样本股总市值占比为17%。
虽然市值占比较低,但上证380指数样本股的交易更为活跃。2010年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指数的成交金额市场占比分别为23%、46%和33%,上证380指数样本股的成交额与上证50、上证180指数相接近。
典型企业的市场表现、行业分布与成长性
上证180和上证380指数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当前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上证180指数样本企业中,装备制造、能源资源以及金融等传统行业占主导地位,典型企业为中国石化、中国南车等。中国南车受益于高铁建设,2010年前3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74%,全年股价复权涨幅达到34%。
脱胎于上证180的上证50指数样本企业在金融行业集中度更超过了50%,其中工商银行2010年前3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7%、中国平安2010年前3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84%。
上证380指数样本企业中,传统行业之外的新兴产业的比重较高。按中证二级行业分类,样本覆盖了除电信、银行、保险和综合金融之外的其他21个行业。典型企业有以抗肿瘤药为核心业务的国内化学药龙头企业,上市10年来净利润增长达10倍;有薄膜电容器细分行业龙头,2010年前3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100%,全年股价复权涨幅70%的企业;有重要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2009年净利润增长87%、股价复权涨幅达387%;还有国内大型航空发动机制造企业,2010年净利润同比增长35%,股价复权涨幅21%。
上证380指数样本企业符合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中受益于扩大内需政策所扶持的医药、消费、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等行业的股票样本权重占比超过40%,汇集了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大批优秀企业,是新兴蓝筹企业的标杆,代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利润总量上,上证50和上证180指数贡献了上海股票市场的大部分利润;但上证380指数的利润增速更高,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速达到约40%,其成长性具有明显优势。
上证指数产品
近年来,随着上证指数体系在体现上海市场品牌、反映市场板块层次结构和价格测量功能的同时,创新发展出了更为广阔的投资应用功能空间。围绕上证50、上证180等指数,目前已有多只指数基金产品推出。截至2010年底,以上证股票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型产品数量为30只,资产净值达932亿元。在上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数量为12只,基金资产净值合计408亿元。发布不久的上证380指数,因其优秀的成长性而受到投资机构的广泛关注,一系列跟踪投资上证380指数的产品即将推出。
上证指数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标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指数投资产品以较低成本分享到上海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优秀的指数投资产品也有助于引导市场资金的合理配置,对资本市场的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上交所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指数产品的构成、品种、数量,使指数基金成为与股票、债券相
并列的重要市场类别。通过不同主题、策略、风格和不同行业的指数编制以及相应指数产品的开发,满足大、中、小型投资者,以及券商渠道、银行、信托、私募渠道投资者,各类基金、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等专业投资者,以及央企、民企等一般机构投资者等等多层次投资者对于不同风险、收益投资属性的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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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指数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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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指数走势图
数据日期截止至: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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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指数市场表现
数据日期截止至:2010-12-31
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上证综指收益率和波动率
上证指数收盈率、市净率和股息率
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上证综指市场覆盖率和基本指标的比较
上证50、上证180、上证380、上证综指样本股财务指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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